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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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經營食物業(即食肆)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5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00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09/2001

HCMA100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09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8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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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黎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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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9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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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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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經營食物業(即食肆)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500。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向本庭提出上訴。

2.案情是很簡單,控方傳召兩位證人,第一位證人是食物環境衛生署的高級衛生督察,他稱在2001年3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到案發現場,見到一位男工人在後巷用一個籃色的膠盆清洗兩隻類似鴨或鵝的家禽。該工人將膠盆的水倒去,拿着兩隻鴨或鵝由後巷進入由上訴人經營的英皇茶餐廳的廚房,將牠們放在廚房的工作枱上。控方第一證人即該位高級督察隨該工人進入廚房,後來查到上訴人為該茶餐廳的持牌人。於是通知上訴人違反《食物業規例》。

3.在審訊時,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傳召了一位證人,即英皇茶餐廳酒牌的持牌人。他聲稱他常常去該餐廳。他說餐廳廚房門口左面沒有水喉位。之後亦將一套照片呈堂,並稱照片顯示沒有水喉,該位證人說該餐廳的職員沒有穿着制服。但他說當日他並不在茶餐廳。對於事發的情形,他根本不清楚。

4.裁判官聽取雙方的證供,接受控方兩位證人的證供,所以裁定上訴人被控的控罪罪名成立。

5.在今天的上訴,黎兆能先生身為餐廳的持牌人,他提出幾項論據,就是他經營的餐廳,員工是沒有穿着制服,相片亦影不到水喉的位置,該位高級督察連鵝和鴨都分不清楚,所以上訴人稱控方證供不可靠,他又說裁判官不相信他而相信控方證人是不對。這都不是法律可以接納的理據。本案純粹是事實的裁決,裁判官經過聆聽雙方證人的口供,而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不接納該位酒牌持牌人的口供,完全是他的決定,他有機會聽取雙方證人的證供和觀察他們作供時的態度才作出裁決,裁判官的裁決完全是事實的裁決。

6.上訴法庭在這情況下,不會干涉該等裁決,所以上訴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