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寶珠 訴 謝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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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與訟雙方在1994年4月期間,同意合資購買一所商業樓宇,雙方面亦同意用一間有限公司Everyday Supply Limited作為該所物業之業主。雙方面在恒生銀行安排了購買這個單位的按揭,雙方面亦因為按揭的供款而安排了一個銀行戶口,雙方面同意於適當時候在這個銀行戶口內存放適當的金錢作為這所物業的按揭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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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823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8232號
主審審裁官: 周紹和暫委法官 日期: 2001年8月30日 時間: 下午4時13分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本案與訟雙方在1994年4月期間,同意合資購買一所商業樓宇,雙方面亦同意用一間有限公司Everyday Supply Limited作為該所物業之業主。雙方面在恒生銀行安排了購買這個單位的按揭,雙方面亦因為按揭的供款而安排了一個銀行戶口,雙方面同意於適當時候在這個銀行戶口內存放適當的金錢作為這所物業的按揭供款。 2.而本案的被告人曾希望在早段時間將物業變賣,令他可以得到一個適當的收入,而將這筆款項轉往被告人與第三者合資的另一門生意Little Postman Marketing Services Limited內作為它的運用資金。但當時原告人認為該物業的價格仍然尚有上升的可能性,因此,雙方面同意被告人可以在恒生銀行的貸款內再加按一部份的款項,而將這筆款項用在被告人的生意上。 3.大約於1996年年中時,被告人開始不能每月在適當的時間內將需要的款項存入雙方面為了銀行按揭而設立的銀行戶口內。而恒生銀行當時也曾催促與訟雙方歸還這筆信貸,因為這個原因,雙方面便同意將物業變賣,而清還所欠銀行的按揭款項。 4.於物業買賣成交當天,律師樓代表向原告人提出,提醒原告人當物業買賣完畢後,Everyday這間有限公司將會需要清還所有銀行按揭內所欠的款項給恒生銀行,這方面是包括答辯人為了自己本身的生意而在恒生銀行加按的一部分。因為這個原因,律師事務所的員工提出原告人應該要求被告人簽妥一份欠債承諾書作為證實在所有數字計算完畢後,被告人尚欠原告人一筆錢。 5.而經過律師事務所員工計算後,這個數字訂為130,000元,而律師樓的員工亦準備了一張欠債承諾書,總數為130,000元,而被告人亦已簽署了該份欠債承諾書。而本案是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要求被告人償還欠債承諾書內所說的數字。 6.原告人於她的案情陳述中承認被告人曾經歸還了這筆款項其中的1,000元,原告人亦同意這1,000元應該在她今次訴訟內申索的數字減去。 7.而答辯人的答辯如下:
8.最後,答辯人曾經嘗試過將答辯人本人跟第三者合資的Little Postman這間公司的生意跟答辯人和原告人合資的公司Everyday混為一談。在被告人本身的答辯書內,被告人清楚明確地同意在恒生銀行加按的款項,全部用作被告人與第三者合資公司的Little Postman,跟原告人和被告人合資的公司,即Everyday這間公司,完全無關。雖然被告人曾經希望利用這個藉口而提出因為被告人只是一半的股東,所以原告人曾經同意只是應該由被告人負責所欠款項的一半,即65,000元。但被告人這項供詞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被告人清楚明確承認加按的金錢是他自己本身生意上所需要用的,而簽署了欠債承諾書,被告人亦都清楚明確承認被告人所欠原告人的款項為港幣130,000元。 9.在此情況下,原告人完全沒有理由只要求被告人償還一半被告人欠原告人的金錢。因這個原因,本席決定與訟雙方從來沒有任何協議只收如被告人在其欠債承諾書內所同意欠債的一半。 10.因為以上的理由,今次的判決如下: -
出席人士:黃寶珠,原告人 謝顯輝,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