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宗建築有限公司 訴 文汝光及其他2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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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宏宗建築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29日用書面形式單方面就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於2001年8月6日所作出之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並要求上訴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杜法官的判決及游德康審裁官於2000年10月5日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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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710/2001 HCMP 47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雜項案件 2001 年第 4710 號 (擬上訴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 2000 年第 78 號)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 2001 年 9 月 17 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宏宗建築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29日用書面形式單方面就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於2001年8月6日所作出之判決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並要求上訴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杜法官的判決及游德康審裁官於2000年10月5日的判決。 2.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如任何一方不滿意原訟法庭作出的決定,可於決定作出的日期後7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 3.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文件包括一份上訴通知書文稿。本席在2001年9月5日向申請人的代表律師指出該文稿並沒有根據第35A條列明有關的法律問題或為何該法律問題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申請人在2001年9月10日撤回第一份上訴通知書文稿及另外存檔一份新的上訴通知書文稿。 4.本席拒絕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認為該上訴通知書文稿所列出的各項理由並不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5.本席亦拒絕暫緩執行判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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