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江麗 訴 麗景護老院 ( A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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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曹江麗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入禀區域法院向前僱主麗景護老院(以下簡稱“麗景”)申索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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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000114/2001 DCEC11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二零零一年第一一四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審訊日期: 2001年8月22-2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9月2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引言 1.申請人曹江麗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入禀區域法院向前僱主麗景護老院(以下簡稱“麗景”)申索工傷賠償。 2.申請人於1999年3月6日,受僱於麗景為一清潔及護理工人,平均月薪$6,400元。 3.她聲稱自己是在1999年10月中,在工作時突然感覺左手手腕疼痛,延至12月份還腫了起來。結果申請人經醫生診斷後由1999年12月21日至2000年2月9日,獲批病假。病假結束後,她才遭麗景解僱。 申請人証供 4.在審訊中,申請人除了自己之外,並沒有傳召任何証人。 5.她說到自己初任職時的頭三個月內,都是在麗景樓上的一層樓面工作,從來沒有手痛的感覺。期後,她被調到地下那一層工作,負責照顧屬第一組別的老人家。 6.根據申請人的証詞,在她照顧及協助一些老人家時,因為工作的需要,她常常要用好大氣力去扶起、托住及按住他們,為他們服務,例如清洗傷口、換尿片或洗澡。很多時,很多老人家還極不合作,有時甚至會掙扎更與申請人鬥力,甚至突然大力抓住申請人的左手。 7.申請人初時除了感到劇痛及大叫外,也不覺怎樣。但久而久之她才發覺自己的手在疼痛。但她說為了工作,所以她都儘量去忍受。有時痛致難以入睡,就服安眠藥。在洗衣服時,她甚至不能把衣服用手扭乾。 8.後來申請人感到左手愈來愈痛。終於,到12月她去到勞工處開設的深水埗職業健康診所求醫,而她亦獲得差不多個半月的病假。到2000年2月9日之後,病假結束,雖然申請人說她仍然覺得手疼,但當時醫生不批準進一步病假。她於2月11日上班時,就被麗景解僱,據她說當時僱主並未有說明原因,只着她回家好好休息。 9.之後,申請人一直爭取工傷賠償,但深水埗職業健康診療所診斷結果都是說申請人的傷勢,並不是由她的工作引致或加劇造成。 10.申請人對診斷結果感到不滿,她曾到過職業健康診療所與診所的負責人理論。後來她的個案被轉介去律敦治醫院(骨科)跟進,但那裏診斷的結果,同樣是否定她手部的情況是工傷引致的。 11.結果,勞工處拒絕為申請人進行任何僱員補償評估,而當她向區域法院申索時,法律援助處亦拒絕提供援助。 答辯人証供 12.麗景否認申請人的手腕傷勢是因工作受僱期間所引致的。他們對申請人的受傷,根本毫不知情;而申請人亦從來沒有將工傷一事,正式以書面形式通知過他們。 13.為了反駁申請人,辯方傳召了一位現職護理員廖鳳珠女士作証。廖女士在麗景已工作了3年多,她的工作也是照顧護老院老人家的起居飲食,院內的老人家共分兩個組別,而廖女士說自己之前每一組都負責過,並對那些老人家的情況都非常熟悉。她的証詞主要是針對申請人在口供及在法庭上,提過的幾位需要她特別吃力照顧的老人家的情況。其中例如:鄺港養、鄭惜如等。廖女士都說在她協助這些老人家時,並不如申請人所說需要好大腕力。 14.另外,廖女士特別提到護理員的職責,並不包括去到廚房幫手,而且就算派送飯餸,都是放在手推車上去派放,而不是用手承托住去派送的。 15.申請人特別提到余玉芹並說過她患有皮膚病。因此,護理她洗澡時要特別小心。但廖女士卻說,余是一位身體正常的老人家,是一位很容易照顧的老人,廖女士在回應申請人提過的老人家時指出他們每人情況並非如申請人所說那麼差。在申請人在職期間,廖女士亦從未有聽過申請人說自己手腕受傷。 証據評核 16.從申請人的多份醫療報告,証實她於受僱期間,的確是左手腕受傷,但傷勢並不嚴重。 17.根據勞工處深水埗職業健康診所的報告,申請人的左手腕並無明顯的腫,醫生只是能察覺到一些輕微的觸痛現象,但左姆指及手腕的活動是正常,X光化驗亦不見左手腕有任何異樣,初步的診斷是“腱鞘炎”。 18.申請人並無律師代表,正如本席在開審前向她解釋,在這宗僱員補償申索中,她是有舉証的責任以証實三點:-
19.對於以上一、二兩點,雙方都沒有爭議。因此這宗申索的爭議範圍,其實非常狹窄,到底申請人是否因工受傷?申請人在作証時提過不同的老人家,她的証詞就是說自己左手的腱鞘炎,就是因為在照顧這班老人家時所造成。 20.可是,申請人自己並非專業醫生,有關因工受傷,特別是傷勢成因,法庭一般都會倚賴所呈上的醫療報告的結果,參考醫生的專業意見而達致適當的裁決。 21.在此案中,勞工處深水埗職業診療所初步的診斷結果,在上文已有提及,不贅。但有關“工作地點評估”(“worksite assessment”)報告是這樣寫的:
22.醫生報告在末段更指出,由於她在聲稱受傷至她第一次應診的時間,相隔甚遠。因此未能確實地知道她左手腫痛的成因。 23.申請人的証詞未能具體指出她是在哪一次或幾時扭傷的。她是說她的手腕所受的傷,是她在調組後所受的累積傷勢。 24.有關申請人幾時開始受傷這一點,辯方律師曾就此向她盤問。申請人答是10月份開始,當時還沒有腫起來。但在深水埗職業診療所的報告書上,記載住她對醫生說,有關的左手痛已經是4個月的事。換言之,早在8月份她已覺得痛,申請人為什麼她在庭上卻說10月份,到底是否有向醫生誇張她受傷的時間,此點頗為疑問。 25.對於為何不去求醫一事,申請人就說她為了工作,能忍都盡量去忍。本席雖然明白在1999年時的經濟環境,僱員都希望可以保住工作,不去對僱主投訴工作環境,但這並不代表她連醫生也不敢去見。根本在工餘時間,她隨時可以求醫,並不須要忍痛達4個月之久。 26.在審訊前,申請人曾申請將她護老院的同事劉方平、王鳳雲的証供呈堂,他們都是外地勞工,現時已回內地,他們的証供雖是傳聞証供,在辯方反對下,本席仍然批準申請人將他們的供詞呈堂,並將這些供詞與申請人的証詞一併考慮。 27.此外,還有一份據稱是護老院的老人家程翠英,她用手指模確認申請人之前所說照顧他們的情形的証供。同樣地,本席亦在辯方反對下,仍然接納此份供詞呈堂。 28.然而,這些証詞都是傳聞証供,証據價值有限。作供的人士並未有接受辯方的盤問。本席都小心考慮過他們的內容,認為這些証據,根本未能改變或扭轉申請人証據上的劣勢。 29.從第二份醫學意見,律敦治醫院骨科的報告中,亦同樣指出腱鞘炎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時都是難以界定,不過不斷重覆使用手部或運用手腕,是可能會導致或加劇這些些病徵的。 30.綜合此兩份醫學報告的結論,醫生都未能確定申請人今次手腕傷勢的真正成因。主要問題是申請人在病發時,沒有立即去求醫,若果申請人所說屬真,當她在手部感到痛楚,四個月後去求診時,醫生已經不能明確查出真正的病因。相反,根據職業衞生人員到工作環境實地視察後,指出申請人的工作性質,根本不存在長期過度及重覆使用手腕的問題。有關這點,辯方所傳召的另一証人廖女士,亦支持這說法。本席在評核她的証供時,亦考慮過她現時仍為麗景工作,可能有偏袒之嫌,但她的証供簡單直接,在接受申請人的盤問時也毫不動搖。 31.相比之下,申請人的証供有誇大之嫌,她的說法亦沒有其他証供,特別是醫學証供的支持。本席明白到申請人要傳召老人家到庭作証困難。在審訊中,本席亦知道有個別老人其實亦已去世,但這不能改變申請人有舉証責任的事實。 32.有關護老員的工作,到底是否涉及長期使用過度的手力問題,本席在比較兩人証供後,雖然他們雙方均未有傳召任何老人家上庭作証,但舉証責任始終在於申請人,加上廖女士的講法與醫療報告上,由獨立第三者勞工處的職業衞生人員所作的工作環境評估的觀察不謀而合,互相支持。在相對可信性原則下,本席決定接受廖女士,而拒絕接受申請人的証詞。至於申請人作為護理員的工作環境及性質是否正如她自己所說的一般惡劣,實在缺乏任何有力証據支持。雖然本席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非常同情,但本席必須裁定申請人,未能証明自己的受傷是在受僱時,工作期間所導致的。 判決 33.申請人的工傷賠償申索予以撤消。 訟費判令 34.至於訟費方面,本席暫定答辯人一方可獲是次訴訟的訟費。如無異議,這暫時命令將於14天後正式生效。如在這方面有任何申請,雙方可以在14天內以書面的本席提出,除非有開庭審理的需要,否則本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訟費的問題。
申請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希仕廷律師行梁鳳慈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3182/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