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彩濃 訴 入境事務審裁處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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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楊彩濃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1987年申請人和香港居民譚展超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一年誕下女兒衍琼。譚展超先生在1994年過世,而衍琼則在1996年9月持單程證來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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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1263/2001 HCAL 126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1年第126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9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楊彩濃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1987年申請人和香港居民譚展超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一年誕下女兒衍琼。譚展超先生在1994年過世,而衍琼則在1996年9月持單程證來港定居。 2.1997年初至2000年3月期間,申請人多次持雙程證來港探望衍琼。2000年3月31日,申請人亦以訪客抵港,獲准逗留至2000年6月26日。到期後申請過期居留並以照顧女兒和譚展超的年老母親為理由,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她在香港長期居留。 3.處長拒絕其申請人的申請,並在2001年5月17日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就上述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4.申請人現要求法庭司法覆核處長之決定。 5.申請人是國內居民,是以訪客身分抵港,她到期後必須離開,她並無理據或合理期望,獲准在香港定居。 6.當然處長有酌情權批准一名沒有居留權的人士在香港定居,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全由處長決定,其他權力機關包括法庭都無權強制或指導處長該如何行使其酌情權。 7.無論如何,處長已經詳細調查過申請人之背景,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對申請人及衍琼能提供之服務。處長指出衍琼在香港會得到適當之照顧,申請人和衍琼亦可以互相探訪。 8.處長拒絕申請人留港之決定,是合理及正確之決定。本席無權更改。 9.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抝之論據支持其申請,故申請需駁回。
申請人:楊彩濃,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朱國銘,政府律師,律政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