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彩濃 訴 入境事務審裁處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1263/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September 2001.

1. 申請人楊彩濃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1987年申請人和香港居民譚展超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一年誕下女兒衍琼。譚展超先生在1994年過世,而衍琼則在1996年9月持單程證來港定居。

Case No.HCAL 1263/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Sep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1263/2001

HCAL 126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01年第1263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 楊彩濃
第一答辯人 入境事務審裁處
第二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1年9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9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楊彩濃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1987年申請人和香港居民譚展超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一年誕下女兒衍琼。譚展超先生在1994年過世,而衍琼則在1996年9月持單程證來港定居。

2.1997年初至2000年3月期間,申請人多次持雙程證來港探望衍琼。2000年3月31日,申請人亦以訪客抵港,獲准逗留至2000年6月26日。到期後申請過期居留並以照顧女兒和譚展超的年老母親為理由,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她在香港長期居留。

3.處長拒絕其申請人的申請,並在2001年5月17日向她發出遣送離境令。就上述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4.申請人現要求法庭司法覆核處長之決定。

5.申請人是國內居民,是以訪客身分抵港,她到期後必須離開,她並無理據或合理期望,獲准在香港定居。

6.當然處長有酌情權批准一名沒有居留權的人士在香港定居,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全由處長決定,其他權力機關包括法庭都無權強制或指導處長該如何行使其酌情權。

7.無論如何,處長已經詳細調查過申請人之背景,包括社會福利署署長對申請人及衍琼能提供之服務。處長指出衍琼在香港會得到適當之照顧,申請人和衍琼亦可以互相探訪。

8.處長拒絕申請人留港之決定,是合理及正確之決定。本席無權更改。

9.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抝之論據支持其申請,故申請需駁回。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楊彩濃,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朱國銘,政府律師,律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