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惠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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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即被告人)黃惠嫦被控一項盜竊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1年2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廣場258-259號鋪冒險樂園偷竊巫綺華的財產,即一袋載有89個冒險樂園代幣,總值港幣80元。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代表上訴人的王大律師亦是在原審時的代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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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89/2001 HCMA48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8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45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10日 裁决日期: 2001年9月2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即被告人)黃惠嫦被控一項盜竊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01年2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廣場258-259號鋪冒險樂園偷竊巫綺華的財產,即一袋載有89個冒險樂園代幣,總值港幣80元。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代表上訴人的王大律師亦是在原審時的代表律師。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第一證人是巫綺華女士。她在事發當天帶同女兒去冒險樂園並用300元換了兩包共330個代幣去玩電視遊戲。當時上訴人則在巫女士左面的位置正在玩另一部遊戲機。事發前巫女士曾經蹲下去收集贏回來的獎票。當時她是將她的第二包代幣放在稍微傾斜的遊戲機機面。但當她站起來時發現那包代幣不見了。她以為是掉到地上,於是便在附近地面搜尋,但卻找不到。後來因一名女子所提供的資料,巫女士便去詢問上訴人。但上訴人否認有拿走代幣,情緒更變得激動。在同一位女子的提示下,巫女士將上訴人的外套稍微翻開左邊查看。她說她發現上訴人的腋窩下面藏有包代幣。上訴人隨即把那包代幣甩到地上,更用腳踢附近的獎票,企圖用獎票去遮蓋那包代幣。之後就繼續玩電視遊戲。在上訴人準備離開時曾向巫女士說是巫女士不小心把代幣丟到地上,不要說是她取去的。巫女士便把她截停,其後警員到場,並將上訴人拘捕。 3.第二證人是張女士,她亦是冒險樂園的顧客。她當時在上訴人的後面排隊。她親眼看見上訴人伸手從右邊的那台遊戲機處取去一包代幣。原本她以為該包代幣屬於上訴人的兒子,但後來見到巫女士及另一名女子上前指責上訴人。之後場面變得混亂。張女士本來祇是旁觀,直到上訴人堅稱沒有取去代幣時,她才協助提示。而警員34682是第三名證人。他到場拘捕及警誡上訴人。 4.上訴人有上台作供。裁判官對她的證供有以下的總結:
5.裁判官對各證人的證供就有以下的評價:
最後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6.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出了5項上訴理由。主要內容如下:
7.後來律師再提出一點,即控方沒有傳召首先向第一證人通風報訊的女仕。律師在書面及口頭陳詞時都將以上各點加以陳述及解釋。但在考慮過律師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所提出的理據並不足以推翻裁决。有關律師提出聽聞證供的問題(hearsay evidence),相信他是指巫女士與那位首先通風報訊女仕的對話。在口頭判詞中,裁判官總結證供時,當講到這位女士向受害人的講話都祇是說:
8.很明顯裁判官並沒有依靠這位不知名女仕的說話內容去决定上訴人是否真有拿走那包代幣。裁判官祇是以此來解釋為何巫女士會去詢問上訴人而已。本席認為裁判官並沒有考慮了沒有證據價值的供詞。另一方面,本席亦不同意控方沒有傳召這位證人是犯了程序的錯誤而引致不公平的審訊。就律師說他事先不知道有這第三者的存在之方面,本席已閱讀過案件謄本。就算受害人巫女士沒有在主問中講得太清楚,在盤問時她有這樣說過:「我有同我身後面嘅兩位女仕講」 (見上訴文件夾第48頁)。因此,受害人已指出了當時她身後是有兩位女仕涉及這事件。到了第二證人作供,她亦說是有兩位女仕去質問上訴人,其中一位是受害人。她更指出另外一位女仕「都話好似見到係佢攞」(見上訴文件夾第54、55頁)。在這情況下,辯方應該知道控方有3位女仕涉案,即是受害人,第二證人及另一位女仕。如果辯方在控方證人方面有投訴或申請,就應該在審訊時處理而不是到上訴時才提出。 9.就上訴之其他方面的投訴,本席認為都祇涉及一些事實方面的判决。本案中的重要環節是第二證人的證供。她說親眼看到上訴人伸手拿走代幣。裁判官也明顯地接納了她的證供。裁判官也接納了第三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在是否有向負責人索取錄影帶的說法。在這方面,裁判官不需要有獨立的證據去證明上訴人說謊,而控方根本亦沒有要求依賴上訴人的「謊言」去支持控方的案情。裁判官祇是強調他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再者,代幣跌下的位置問題亦是裁判官運用常識去考慮案情而作出之推論,本席不認為裁判官的裁决有不妥當的地方。 10.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李全德律師事務所委託王茀駒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