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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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張錦榮(即被告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1999年10月1日上午6時53分於窩打老道1M號門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GM2594的的士(計程車)。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聽過陳詞後,已判上訴得直及作口頭判詞。現應上訴人要求,頒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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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68/2000 HCMA96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96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402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4月27日 裁决日期:2001年4月27日 宣佈判詞日期:2001年9月28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張錦榮(即被告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1999年10月1日上午6時53分於窩打老道1M號門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GM2594的的士(計程車)。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聽過陳詞後,已判上訴得直及作口頭判詞。現應上訴人要求,頒佈書面陳詞。 2.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出庭。控方就傳召了3名證人作供。本案涉及上訴人所駕駛之的士撞到路人,後來該路人不幸過世。問題是上訴人有否不小心駕駛。第一證人是主要證人。他是的士上的乘客。裁判官對他的主要證供有以下的總結:
3.在盤問時,證人提到當時天未亮,街燈照明並不充足,視野也不太清楚,但他可以見到受害人的存在。因事情發生很快,當他想去警告上訴人時,的士的倒後鏡已碰到受害人。以他所見,受害人除了用手揭生果盒蓋外,當時並沒有其他的動作。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果商。他認識受害人。他在事發前見到受害人但就沒有目睹意外的經過。他是聽到碰撞聲才從舖裏出來觀看。他見到受害人受傷趟卧在馬路上。事前證人並沒有聽到汽車響號聲。至於第三證人,他是到場調查的警員。當他抵達現場時,受害人已失去知覺。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6.裁判官在分析證供後,裁定罪名成立。判罪的主要理由可見於裁斷陳述書的最後一段。裁判官說:
7.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就提出了共4項的上訴理由:
8.在上訴聆訊時,代表律師有將他的觀點以書面形式再詳加分析。本席在考慮過後,認為在本案的特別情況下,有關之定罪是有其潛在的疑點。首先,本席注意到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已被呈堂,上訴人在會面時有就當時的環境作出過解釋。但裁判官在裁决時及在裁斷陳述書裏,就沒有提及這方面的內容。當然,並非每件案中的會面記錄內容都有值得考慮的地方,但本席認為,本案中的問題在於在事發前上訴人應否見到受害人。所以,會面記錄的內容並非全無關係。就算裁判官最後不接納會面記錄的內容,也應先要作出分析考慮。 9.本案發生時路面情況比較混亂,有很多果箱堆在第一線,而第三線又有苦力車佔據,祇有第二線可供行駛。當時天還未亮,燈光不足,視野不太清楚。但裁判官認為既然乘客都可以見到受害人,所以上訴人都應該見到。本席並不完全同意這個觀點。上訴人可否見到受害人關乎於角度,光源及注意的問題。在角度不同,光線不足,而受害人當時又沒有明顯動作的情況下,司機要兼顧其他而看不見受害人就不太出奇。在這樣的環境下,上訴人又已經在合法的車線上慢駛前進,本席認為很難說控方已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確有不小心駕駛。 10.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撤銷傳票及擱置罰款與訟費令。
控方: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吳林律師行委託陸景弘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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