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ontane Mansion v. Wong Mui 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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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原告人是位於香港英皇道1028號海天樓的業主立案法團,而被告人則是海天樓地下8號店舖的註冊業主。因為被告人沒有根據原告人的要求繳付海天樓電梯大堂的維修費用,原告人遂入禀法庭追討有關的款項。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J 21521/199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21521/1998

DCCJ21521/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1998年第21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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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ONTANE MANSION 原告人
WONG MUI YING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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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陸啟康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2000年12月27日

發出初步爭論點判决理由書日期:20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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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爭論點判决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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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原告人是位於香港英皇道1028號海天樓的業主立案法團,而被告人則是海天樓地下8號店舖的註冊業主。因為被告人沒有根據原告人的要求繳付海天樓電梯大堂的維修費用,原告人遂入禀法庭追討有關的款項。

2. 在審訊前,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提出以下的抗辯理由:

(一) 業主立案法團的執委沒有根據認可的程序批出有關的維修合約,所以被告人在法理上毋須繳付有關的維修費用;及

(二) 原告人計算分擔維修費用的方法並不正確。

3. 在2000年11月13日的排期申請聆訊中,本席曾經提出土地審裁處是否對這類案件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exclusive jurisdiction)的疑問,當時代表與訟雙方的律師均向法庭表示,他們同意區域法院對本案具有司法管轄權,所以他們不會在這問題上作出爭辯。可是在2000年12月27日的正式審訊中,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重提這一個問題,並指出區域法院對這一類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雖然法庭對被告人突然改變態度不是十分滿意,可是這是一個關乎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因此在法理上被告人可隨時向法庭提出司法管轄權的挑戰。因為被告人有關的陳詞,本席决定就此初步的爭論點作出裁决。經聆訊後,本席裁定區域法院對本案具有司法管轄權,並指出本席會在日後的時間把以上裁决的理由以書面的形式陳述出來。本席因此發出此初步爭論點的書面判决理由書。

4. 初步爭論點所牽涉的問題已經困擾法庭一段不少的時間。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的第45(1)條,土地審裁處“具有聆訊及裁决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而附表10則包括一般關乎大厦公契及建築物公用部分的訴訟。本案顯然是包括在附表10的條文中,所以初步爭論點的關鍵是土地審裁處對這一類案件是否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5. 對於這一個問題,代表與訟雙方的大律師一共向法庭引述7個相關的高等法院案例。在這些案例中,以下的4個案例指土地審裁處對附表10的訴訟沒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因此高等法院亦可以審理有關的案件:

(一) Ngan Chor Ying v Year Trend Development Ltd. & Anor. [1995] 1 HKC 605 (范達理法官主審);

(二)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uen Sun Mansion v Luk Ngai Ling Irene & Anor. [1999] 1 HKC 410 (石輝法官主審);

(三) Broadway - Nassau Investments Ltd v Lo Yiu Ho & Others [1999] HKCU 110 (陳景生特委法官主審);

(四)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Pokfulam Gardens & Anor. v. Metrogain Development Ltd. [2000] HKCU 93 (貝偉和法官主審)。

6. 相反,以下的3個案例則指出土地審裁處對關乎附表10的案件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一) Winbase Industrial Ltd. & Others v. Mightyton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 Anor. [1994] HKCU 141 (梅賢玉法官主審,當是他還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

(二) MTRC v. Lam Kai Fai & Others,HCA. No. A1796 of 1994 (任懿君法官主審,1995年7月21日的判詞);

(三) Colliers Jardine Management Ltd. v. Chow Yuk Lan [1999] HKCU 820 (李宗鍔暫委法官主審)。

7. 根據以上的案例,法庭對這個問題的意見非常分歧。這些案例都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審理,而至今上訴法庭亦沒有機會就這個問題表達意見。在此情況下,本席可以自由决定跟從那一組的案例。

8. 詳細考慮過有關的案例後,本席採納范達理法官在Ngan Chor Ying一案中的論據,並裁定土地審裁處對附表10的案件沒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假若立法機構的意圖是希望該法庭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他們應跟從其他法例的條文,包括勞資審裁處條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中的條文,清楚列明有關的審裁處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正如范達理法官在Ngan Chor Ying一案中所說的,除非有關的法律條文清楚訂明或有必要的含意(necessary implication),否則法庭不應詮釋某一條法例剝奪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9. 本席同意若土地審裁處沒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則原告的一方便可隨意選擇在土地審裁處或其他的法庭提出訴訟,這樣的做法必定會帶來不良的效果。可是法庭的責任主要是詮釋法例,因此假若這是法例的安排,法庭必須執行。在陳詞中,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亦向法庭指出,即使是在裁定土地審裁處沒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的案例中,法官亦只是指出高等法院對這一類糾紛具有司法管轄權,這並不是代表區域法院具有同樣的權力。可是本席認為那些案例主要的關鍵是裁决土地審裁處是否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假若法庭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决定,則其他的法庭亦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這一類案件。實際上,本席亦知道小額錢債審裁處每日處理不少附表10中所列出的案件,如追收大厦管理費或大厦維修費的訴訟。

10.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在較早時裁定土地審裁處對本案的訴訟沒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因為原告人索償的金額低於區域法院的司法

管轄權的權限,原告人可在本法庭提出本案的訴訟。

陸啟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hung & Kwan律師行轉聘Lee Siu Ho大律師代表原告人

Leung, Chan & Pang律師行轉聘 Eric Yung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