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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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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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306/2001 HCMA 130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5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6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6月6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販賣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內,控方共傳召了三位證人,他們均是警務人員。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高級警員,事發當天他到達肇事地點,見上訴人於一後巷內。當時上訴人問他是否「攞嘢」,第一證人回答「是」。上訴人在其證供內說「140蚊」,於是第一證人取出兩張有記認之一百元紙幣交予上訴人。上訴人接過錢後,轉身走入附近一間理髮店內說了一句話:「阿然,還錢」。上訴人將錢交給了店內一名男子,其後該男子把一些20元紙幣及硬幣(共值60元之找贖)交予上訴人。上訴人離開了一會兒便折返,將毒品連同 60元找贖遞交予第一證人。其後第一證人離開該地點及回到巷口,並示意埋伏於附近的同僚,即第二及第三證人等到達,與第一證人會合後,便一同折返後巷。當時第一證人向同僚指出上訴人,在他們面前展示出毒品及找贖金錢,並道出整個交易過程。第二控方證人把上訴人拘捕,而第三證人則到理髮店內拘捕一名叫彭永然的男子,最後把一干人等帶返警署。 2.控方第二證人作口供,說他拘捕上訴人時,曾警誡他及說其犯毒,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啊Sir,係我賣比你的同事,唔關四眼仔事,放咗佢啦!」,其後在警署內,第二證人向上訴人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成為第7號呈堂證物。 3.在裁判法院內,上訴人就針對該口供紙說內容不是自願及不是他述的,為了這份警誡供詞,裁判法官聆聽了上訴人之證供後,便决定該份供詞是出於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於裁判法院聆訊時,上訴人在一般事項內作供,稱他於案發當日前,已見過控方第一證人兩次,第一次在2001年6月21日,當日第一證人拘捕上訴人的朋友;第二次在2001年8月21日,上訴人在油麻地警署擔保彭永然時見到第一證人在負責安排該擔保。因此根據上訴人之說法,於案發當日他明知第一證人是警員是不會售賣毒品給他。此外,上訴人亦稱於事發當日,出現在事發現場乃是他幫一位朋友即一位姓伍的男子向彭永然收取債項,故此在裁判法院內,上訴人否認交給毒品予第一控方證人或收取過第一證人的金錢。裁判法官聽取各方之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在沒有合理疑點下,信納了他們的證供,即當日事發之經過。裁判法官亦留意到第一控方證人不會認錯人,因他交錢予上訴人後,上訴人雖然離開過肇事現場短時間後才返回,但裁判法官仍認為第一證人是不會認錯人的。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之警誡口供是可靠,他亦依賴該口供之內容,但他認為上訴人敍述當日發生之事情內容是不合情理,令人難以置信。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决上訴人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內亦提及到他確有小心考慮過關於上訴人聲稱控方證人是在誣蔑他的說法,惟認為這說法完全沒有可能性的。 4.今天是上訴人第二日的上訴聆訊。第一日他指責當天代表他之大律師是無能,亦沒有傳召一位他指示要傳召之證人,即姓伍之男子,而就是該姓伍男子叫他當天到後巷向他收錢的。由於有這指控,上訴法庭押後了上訴人之上訴,給當時代表上訴人之大律師有機會說當日的情形。這位熊大律師為此已經作了誓章,在其誓章內很明顯見到他已小心地傳召了伍姓之男子上法庭,在2001年11月8日,這位大律師亦有接見過伍姓男子,認為他說的版本與上訴人是大致相同,惟是上訴人去見他的日子卻與上訴人所說之版本不同,基於這個緣故,這位大律師確有接見過上訴人,且還有當值律師服務會之代表在場,該大律師解釋給上訴人關於這個問題。其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作供後,亦有聽取大律師的意見,决定不傳召該名伍姓之證人,當時他亦簽署了當值律師服務會一份文件,確定不傳召證人作供。所以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指控稱代表他這位大律師是無能,本席認為全無理據,須被駁回。 5.今天上訴人指出幾項上訴理由,第一,他不滿意代表他之大律師與控方有簽署過一份雙方同意書,但本席看過這份雙方同意書是有關毒品的,而並非關於教導證人作供的,故這上訴理由亦被駁回。至於其他上訴理由如控方證人在庭上說謊,他在9月3日曾在法庭為其朋友當過證人,而在9月4日卻遭到拘捕。因看見他從監獄出來,警察曾對他說過:「要玩殘佢」等說話,其實這類上訴理由是屬於有關事實方面之裁斷。裁判法官亦有聽過上訴人所作之口供,是關於控方證人作假誓、說謊等種種理由,惟仍認為上訴人之說法不合情理。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內提及他有考慮過上訴人是否確有被那幾名警員誣蔑,而最終認為沒有這個可能性,在這個事實上的裁斷,上訴法庭很少會駁回裁判法官於事實上的裁斷,除非裁判法官很明顯地出錯,無論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判决後,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所以今天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