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超 訴 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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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於 2001 年 12 月 13 日拒絕黃大超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是用書面形式進行。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9A 條,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原訟法庭將案件發還小額錢債審裁處重新審判的原因是(一)審裁官沒有就工程實際的作價及答辯人已支付申請人的實際數額作出裁決,(二)審裁官並沒有處理答辯人的反申索。這兩點原因只是涉及事實上的爭議,並沒有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故本席拒絕批予許可。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640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6406/2001

HCMP 640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1 年第 6406 號

(擬上訴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 2001 年第 31 號)

申請人 黃大超
答辯人 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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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

1. 本席已於 2001 年 12 月 13 日拒絕黃大超先生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是用書面形式進行。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9A 條,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原訟法庭將案件發還小額錢債審裁處重新審判的原因是(一)審裁官沒有就工程實際的作價及答辯人已支付申請人的實際數額作出裁決,(二)審裁官並沒有處理答辯人的反申索。這兩點原因只是涉及事實上的爭議,並沒有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故本席拒絕批予許可。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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