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超 訴 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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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黃大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答辯人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經審訊後,申索人獲判勝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640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6406A/2001

HCMP640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01年第640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
上訴案件2001年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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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黃大超
答辯人 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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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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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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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案書:

1.申索人黃大超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答辯人安澤國際珠寶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經審訊後,申索人獲判勝訴。

2.答辯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判答辯人上訴得直,將案發還小額錢債審裁處重新審理。

3.申索人不服,單方面以書面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許可,針對潘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申請被上訴庭張澤祐法官拒絕。現申索人向本庭重提申請,要求許可上訴。

4.由於申索人的初步單方面的書面申請被單一上訴法庭法官拒絕,按照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5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2A)條,申索人可重提申請,所以本庭受理此案。

5.本申請起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規定,要針對該審裁處任何決定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理由必須涉及法律問題或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該條例第29A條又規定,從原訟法庭再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必須涉及對公罪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否則上訴法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6.申索人向本庭稱潘法官在發還重審時,命令他將判決所得之款項先歸還被告人是對他不公允。申索人又重申他在審裁處提出的事實。

7.本庭認為申索人現提出的各項問題全不涉及法律問題,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亦不涉及對公眾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張法官絕對有理由拒絕申請。本庭認為申索人向本庭重提申請是全無理據的,故本庭拒絕申請。

8.本庭要藉此機會說明,《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9A(3)條規定,就原訟法庭作出的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申索人現已申請失敗,按照法律,申索人已再沒有任何上訴渠道。

(梁紹中) (胡國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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