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146/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九龍吳松街嘉和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自1999年5月24日起便是該大廈地庫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答辯人繳交由2000年4月至2001年8月的欠交管理費,款額為每月7,643.12元,總款額為129,933.04元。答辯人並無提出証據証明自2000年4月它曾經繳交任何管理費。從1999年 5月至2000年3月,它繳交的管理費是每月7,685元。申請人於 2000年7月28日以及2001年3月1日,向答辯人以書面通知它繳交自2000年4月1日起欠交的每月管理費7,6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