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袁文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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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追討債項為HK$123,716.21,是基於呈請人與債務人袁文浩先生所簽署的3份合約,分別為保險代理人合約、經理人合約、及保証收入合約,合約的日期是1999年4月20日、4月21日及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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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6148/2001 HCB 614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6148號 ____________ 有關袁文浩(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2年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提出,追討債項為HK$123,716.21,是基於呈請人與債務人袁文浩先生所簽署的3份合約,分別為保險代理人合約、經理人合約、及保証收入合約,合約的日期是1999年4月20日、4月21日及4月9日。 2.2001年1月8日,呈請人在報章上刊登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向債務人追討上述的債項。2001年8月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2001年9月6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債務人。 3.在2001年11月26日,本席初次聆訊呈請時,由於債務人口頭向本席提出一些抗辯的理由,宣稱他擬對呈請人作出反申索,本席遂把呈請押後至今天,並作出指示,要債務人在14天內向法庭遞交一份誓章,列出他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並提交一切有關文件證據。本席又規定呈請人須在收到債務人的誓章21天之內,向法庭遞交一份答覆的誓章。直至今天,債務人都沒有向法庭遞交誓章,也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 4.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包括在2001年11月21日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
債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黃月華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