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關永錦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7126/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anuar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港基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6486號,在2000年9月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7126/2001
Court
HCB
Date07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7126/2001

HCB 712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7126號

____________

有關關永錦(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港基財務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1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港基財務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6486號,在2000年9月9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2.根據該判決,債務人關永錦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2,383,332.00,附帶利息,息率為每月2.5%。據呈請人的計算,截止至2001年6月14日的利息,合共為HK$1,006,177.07。

3.2001年6月14日,呈請人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債務人支付的債項,即是得直判決的款項附帶計算至2001年6月14日的利息,合共為HK$3,389,509.07。

4.法定要求償債書在2001年6月18日以面交方式送達債務人。2001年9月1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2001年11月20日,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債務人。

5.債務人反對破產呈請的理由有兩點。第一點,據債務人所稱,他已歇盡能力清還債項,但由於他的經濟情況,他自2001年初已沒有繼續還款予呈請人。第二點,債務人曾向呈請人作出還款建議,但未為呈請人接納。

6.本席認為債務人提出的以上兩點,都並不構成合理的抗辯理由,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李鳳翔律師事務所轉聘鍾銘誠大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