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鄒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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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2)管有偽造旅行證件。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855/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55/2001

HCMA 85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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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鄒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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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5日

宣讀判決日期: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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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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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2)管有偽造旅行證件。

2.案情透露上訴人在事發當日,當被警務人員截停後,被要求下出示一本載有編號2241334,姓名涂月英及出生日期為1978年7月5日的往來港澳通行証接受檢查。因為上述的中國通行証的真實性有可疑,被告被扣留及轉介到入境處接受調查。

3.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她的真正身份是鄒碧琼,而出生日期為1977年1月30日,她在內地經中間人來港尋找工作。她說在2001年7月9日獲授予上述通行証。在收到的時候,她知道上述通行証是偽造的。

4.裁判法官就第一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第二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即兩項控罪之總刑期為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5.代表上訴人之陳大律師的投訴是,裁判官將第二項控罪的6個月刑期與首項控罪刑罸同期執行,而不是將兩項罪名的刑罸同期執行。陳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是犯了錯誤,其原因在於該兩項控罪互相關連是在同一事件之中發生,而且雖然上訴人之擁有該偽造往來港澳通行証,但亦沒有証據証明她有在任何時間使用該証。

6.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陳大律師向本席援引Reg. v. Chan Wau Sang [1993] 1 HKCLR 46 (C.A.) 一案。Chan Wau Sang是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法庭採用Reg. v. So Man King的案例,贊成有關非法逗留於香港一類罪行,應被判刑期15個月監禁,但同時亦有提及如果使用偽造或他人的身份証明文件而獲取特殊的利益者,則會被判較重的刑罸。上訴法庭提出,在該案的一名上訴人,當被警員截停時他出示一張他人的身分証,上訴庭認為兩項控罪是應該同期執行。

7.本席閱讀過陳文武及Nguyen Vau Thanh HCMA 872 of 2001,但上訴法官在這兩案沒有考慮Chan Wun Sang的案例。

8.故此,根據Chan Wun Sang及蘇文景的原則及精神,在此案中,沒有証據証明上訴人有使用或利用該偽造文件而獲得特殊或額外的利益,以這兩項的控罪唯一的嚴重之處,在於他非法逗留於香港。因此,本席准許上訴,將刑期改為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共為15個月監禁。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陳嘉信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