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馮東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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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銀行未合併前,前身是華僑商業銀行。呈請人於呈請書所追討的債項,是基於高等法院在兩宗訴訟,對債務人馮東先生作出的得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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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6833/2001 HCB 683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6833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馮東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銀行未合併前,前身是華僑商業銀行。呈請人於呈請書所追討的債項,是基於高等法院在兩宗訴訟,對債務人馮東先生作出的得直判決。 2.第一宗訴訟,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6493號,在2000年7月31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馮先生需要支付的款項,是HK$1,037,889.09,附帶利息。 3.第二宗訴訟的案件編號,是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9108號。在2000年10月23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馮先生需要支付的款項,是HK$3,696,755.95,附帶利息。 4.在2000年8月2日,馮先生清還了部份的欠款,為數HK$50,000。 5.在2001年3月9日,就上述兩宗訴訟裁定馮先生須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扣除馮先生已還款的部份,所欠債項合共為HK$5,028,469.13。 6.2001年3月14日,呈請人向馮先生發出並以面交方式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 7.2001年8月24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11月20日向法庭取得命令,准許呈請人以替代方式送達呈請書。呈請人已遵守該命令,把呈請書送達馮先生。 8.馮先生反對破產呈請,據馮先生向法庭陳述,馮先生及其太太擁有的一間有限公司,把物業抵押給呈請人,而呈請人已在2001年4月收回該抵押物業。馮先生在去年一直和呈請人商討還款的建議,但雙方未有達成任何協議。 9.呈請人的代表律師對法庭說,馮先生在去年12月,最後作出的還款建議,是第一年每月還款HK$2,000,第二年每月還款HK$5,000,之後雙方再商討其後還款的數目。呈請人並不接受馮先生的建議。 10.由於呈請人追討的債項是根據法庭得直命令,判決馮先生需要支付的款項,馮先生在法律上有責任去清還未還的款項。馮先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債項,他所提出的還款建議,呈請人又不接受。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需要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劉漢銓律師行施美玉律師代表 欠債人:馮東,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