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黃見貞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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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兩個破產呈請,由道亨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00年第6139號,在2001年2月27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債務人陳振洪先生及黃見貞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債項,為HK$25,860,223.99,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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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6978/2001 HCB 697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6978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黃見貞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道亨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HCB 698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6982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陳振洪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道亨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兩個破產呈請,由道亨銀行提出,基於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00年第6139號,在2001年2月27日作出的得直判決。法庭裁定債務人陳振洪先生及黃見貞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債項,為HK$25,860,223.99,附帶利息。 2.2001年5月11日,呈請人在報章上刊登對黃女士及陳先生在2001年4月2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 3.2001年8月2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請求法庭就黃女士及陳先生頒佈破產命令。 4.2001年12月11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以替代方式把呈請書送達兩名債務人,呈請人已遵守該命令,送達呈請書。 5.在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兩名債務人反對破產呈請。黃女士否認所欠的債項,而陳先生則要求呈請人考慮他的還款建議。聆案官遂把破產呈請押後,由本席審理。 6.在今天的聆訊,陳先生並沒有出席,而黃女士則向法庭表示,她不再反對破產呈請。在這情況下,本席對黃女士及陳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陳家宏律師代表 欠債人:黃見貞,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陳振洪,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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