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欠債人鄭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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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呈請人是盈科保險有限公司,向債務人鄭志毅先生追討的債項共為HK$131,557.69,基於鄭先生與呈請人簽署的合約。呈請人在2001年5月31日,向鄭先生發出並送達法定要求償償書。2001年9月1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9月25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鄭先生。

Case No.HCB 7886/2001
Court
HCB
Date14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7886/2001

HCB 78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7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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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鄭志毅

有關債權人盈科保險有限公司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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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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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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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呈請人是盈科保險有限公司,向債務人鄭志毅先生追討的債項共為HK$131,557.69,基於鄭先生與呈請人簽署的合約。呈請人在2001年5月31日,向鄭先生發出並送達法定要求償償書。2001年9月1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9月25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鄭先生。

2.鄭先生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是他已向呈請人作出還款建議,但呈請人未為接納。鄭先生對法庭說,一旦作出破產命令,便會影響他現時的工作,他更加沒有能力去清還呈請人的債項。

3.呈請人的律師對法庭陳述,鄭先生曾於2001年4月24日及2001年5月31日,兩次向呈請人作出還款建議,分別以16期及9期清還債項,但呈請人並不接受。今年1月11日,在聆案官席前聆訊後,呈請人向鄭先生作出還款的反建議,但由於鄭先生未能付出呈請人要求的首次付款,故此雙方沒有達成協議。

4.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鄭先生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債項,雙方又未能就債項達成任何還款協議,本席認為應該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黃志剛律師事務所董恩琪律師代表

欠債人:鄭志毅,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