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欠債人梁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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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呈請人為渣打銀行,追討債項為HK$114,454.81,是基於呈請人向債務人梁永超先生,於2000年1月22日作出的借貸。梁先生並無否認以上的債項。

Case No.HCB 7937/2001
Court
HCB
Date14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7937/2001

HCB 793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7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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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梁永超

有關債權人渣打銀行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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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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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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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呈請人為渣打銀行,追討債項為HK$114,454.81,是基於呈請人向債務人梁永超先生,於2000年1月22日作出的借貸。梁先生並無否認以上的債項。

2.2001年3月28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梁先生。其後,梁先生於2001年4月24日及2001年5月24日,清還HK$8,000予呈請人。梁先生向法庭說,之後他因為失業,所以未能繼續向呈請人還款。

3.2001年9月20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 2001年10月26日,呈請人向法庭取得命令,准許呈請人以替代方式送達呈請書,呈請人亦已遵照該命令把呈請書送達梁先生。

4.梁先生向法庭表示,他一直很有誠意還款,希望呈請人能接納他分期還款的建議,要求法庭不要作出破產命令。梁先生最後向呈請人提出,他可以在3天內,先向銀行支付HK$30,000,餘款再以每月HK$5,000的方式清還。梁先生的建議,呈請人並不接受。

5.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需要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關翠儀律師代表

欠債人:梁永超,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