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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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另一項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634/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34/2001

HCMA 63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3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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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曾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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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8日

宣讀裁決日期: 20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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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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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另一項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01年3月2日控方證人一是一位任職保安組長,工作地點位於幸俊苑。那時是幸俊苑入伙的時候,出入人士須要有房屋署簽發的通行證才可以前往指定的單位,上訴人當日早上10時左右,到達幸俊苑並向證人一表示要前往某單位,但這單位與她所持證件的指定單位並不相同,雙方因此發生爭拗。當時證人二與其他警務人員亦在該屋村當值,以維持入伙秩序。他看見上訴人不願意出示身份證給證人一登記時,他指示上訴人拿出身份證。證人一填妥有關資料後著上訴人簽署,但上訴人拒絕簽名,亦與證人一發生爭執。

3.證人二勸喻上訴人簽名,但上訴人以粗言對證人說不關他的事。之後,上訴人用右手肘撞及證人二的左臂,並轉身一拳打落證人二的左胸。證人二捉著上訴人的雙手,上訴人不斷作出掙扎,並說一拳打死證人二。其後,有其他警務人員前來協助,並將上訴人拘捕。

4.控方證人三當時是在現場,替出入人士登記資料,她目擊到證人一與上訴人發生爭吵,而證人二在他們兩者之間,但由於她當時亦要工作,所以沒有理會他們。她只聽到有人喊「差人打人」,但聽不到有人要求在場人士做證人。

辯方案情撮要

5.上訴人選擇自辯。她說出當日與第二證人爭執的原因是當她同控方證人理論到一個階段第二證人誣揑她打架,跟著便出手推她的肩膊。上訴人還手推證人二的左臂,然後證人二用雙手抓著被告人的雙膊,壓她到牆邊。上訴人指她曾喊叫「差佬大細超,差佬打人,阿姐,差佬咁樣打人,妳同我做證。」

6.上訴人其後送往明愛醫院驗傷,有關結果列於醫生報告(見證物D1)。她事後亦有向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

裁判法官的裁斷

7.裁判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接納3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考慮到證人一的證供與證人二的證供是互相脗合的。

8.在裁斷陳述書第17段,裁判法官有以下的裁決:

“被告人選擇作供,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並不接納她的證供,認為不可信。本席並不相信,證人二當時身穿警服,至少在兩名女保安員面前,主動向另一名女士,被告人,動粗而作出襲擊的行為。”

9.本席採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偉逢HCMA 37/2001一案的說話:

“本案的原審裁判官明顯地犯了這個錯誤,她認為沒有任何一個警務人員會在眾目睽睽之下做出如各被告形容的行為,雖然她可能有其他的理據認為控方警員證人的口供是真實及準確,但可惜的是,她並沒有列出可供她作出上述結論的理由。單憑她深信沒有警務人員在眾目睽睽之下會做出如辯方形容的行為,這一項理據並不足以令人信服。”

10.雖然在本案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本席不可以確定如果裁判法官沒有作出這個錯誤,他的裁決會不會是相同的。本席亦有疑問如果裁判法官沒有犯了這個錯誤,他會不會再深切些考慮上訴人的傷勢、證據及第三證人所聽到上訴人呼叫的說話,而令到他有一個不同的裁決呢?本席認為單憑以上兩點,鄧大律師已能夠說服本席上訴人的定罪潛有疑點,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裁決有不安全和不妥當的地方。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羅家英律師事務所委派鄧理桉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