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李偉倫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8886/2001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anuary 2002.

1. 這個破產呈請由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1年第688號,在2001年2月16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8886/2001
Court
HCB
Date21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8886/2001

HCB 88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888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李偉倫(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2002年1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2001年第688號,在2001年2月16日作出的得直判決。

2.區域法院裁定債務人李偉倫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為HK$437,696.72。呈請人在區域法院向李先生追討,是因為李先生向呈請人發出了3張支票,支票的日期都是2000年11月29日。支票的面額是HK$24,000、HK$257,349及HK$141,746,3張支票在到期的時候都未能兌現。據李先生對法庭說,他發出支票給呈請人,是由於他租了呈請人的物業,故此他要付出水電按金、租金的按金及上期,和一筆頂手費。

3.李先生反對破產呈請,據他說呈請人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時,他沒有收到呈請人送達的傳訊令狀。李先生並不否認他和呈請人訂立了租務合約,不過李先生指稱,在交易的時候,他受到第三者的欺騙,他已對第三者提出了訴訟。他希望與第三者的訴訟解決後,才處理他對呈請人發出的3張未能兌現的支票。

4.本席考慮過李先生提出的抗辯理由,本席不認為李先生有任何或任何合理的理由,去撤銷區域法院的得直判決。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應該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轉聘何世文大律師代表。

欠債人:李偉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J. Glen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