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和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316/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2002.
1. 上訴人被控於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現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
HCMA001316/2001 HCMA 131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31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0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被控於一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元。現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撮要 2.於案發當日,在荃灣德華公園,上訴人揮拳打向控方第一證人高玉標先生的鼻子及左腋窩,繼而用右腳踩踏高先生的膝部後便離去。事情被控方第二證人卜先生目擊。高先生的鼻子流血,被送往醫院治療。上訴人不否認曾經揮拳打向高先生的左腋窩,但他指稱當時是出於自衛。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於案發時是出於自衛,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以下七項理由:-
關於X光片,在上訴人提出上訴理據時,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X光片與本案完全無關。 裁決 4.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絕大部份於案件審訊及陳詞時已向裁判官提出。其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要求覆核時,亦曾提出。根據上訴宗卷第45-55頁,上訴人非常詳細地將每一名證人的證供分析,指出有何處不妥當及有何不脗合的地方。其中亦包括了上訴人在本席前所述控方第一證人曾列出三個不同的版本。他又提及當時公園環境情況,蘺芭位置等 - 種種環境的情況。至於他指裁判官其實誤解他的證供,他並沒有說「他不恐慌,只感到有威脅,所以他才揮拳」,這一點上訴人在申請覆核時亦已向裁判官提出。本席認為既然上訴人在陳詞時,已有機會將他認為不妥當的地方,前言不對後語的地方,全部向裁判官提出,而裁判官當時亦無糾正上訴人所指,因此本席認為不需要將事件押後以便索取騰本。裁判官已經考慮了當時幾個不同的版本。當時裁判官在庭上已提供了相當詳盡的裁決理由解釋他為何接納控方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5.在本案件明顯地裁判官是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即他當時在他所述的情況下打了控方第一證人一拳。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裁定上訴人先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鼻子,繼而打腋窩,最後才打他的膝部。裁判官亦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之間的證供不脗合的地方。他提出了理由解釋為何在這情況下他仍然不相信第一證人的證供。 6.裁判官亦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之間以往曾有過節,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是有刑事紀錄的人(有襲擊他人身體及打架紀錄),而上訴人則是沒有前科的人。雖然裁判官在其裁斷理由內沒有特別講解當時的環境,蘺芭的位置及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一段長距離,但參看騰本紀錄,裁判官很明顯地對此有所知悉,因為上訴人不斷地提點裁判官上述他認為不妥當的地方。裁判官在考慮了證人提供證供後,作出了一個裁斷。裁判官絕對有權於考慮所有證據後,決定那位證人的證供可信及那位不可信的。雖然裁判官並沒有逐點提出 - 例如究竟公園的現場環境如何,他絕對有權在聆聽所有的證據後,尤其是控方第一證人的鼻子是有流血這一點,稍後亦是被警員所證實;控方第一證人即時向警員提出投訴被上訴人毆打;及醫生的證明書,這些證據全部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就法律而言,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不應作出此裁斷。 7.況且本席閱讀了裁判官的裁斷理由後,察覺到裁判官很謹謓地考慮了所有控方及辯方證人提出的證供。他是絕對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辯方上訴人的證供的。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斷不妥,故此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洪興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