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羅鈞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07/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December 2001.
1. 申請人羅鈞量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½年,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減刑。
Cited by 1 case
|
CACC000307/2001 CACC30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30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294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羅鈞量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½年,現申請上訴許可推翻定罪及減刑。 2.控方証人有關案發經過的証供顯示,事主於案發當日在屯門一小徑行走時,被一名男子從後箍頸搶去她的手袋。該男子又恐嚇她,要殺死她,然後才逃去。事主於是報警。警員與事主在案發現場附近兜截,將申請人拘捕。在申請人身上搜出流動電話及電話套。其後,事主認出該兩項財物是屬於她的。 3.申請人答辯稱在當日較早時候,他與事主在一停車場相遇,他向事主追討舊債,事主同意以手提電話作為清還債款的抵押,又承諾日後再還款給他。申請人稱他不知事主何以後來誣告他搶劫。申請人又稱在案發時他並不在現場,申請人稱他被拘捕後沒有將真相向警員澄清的原因是他認為警方不會相信他的解釋。 4.申請上訴許可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稱法官在2001年7月19日聆聽雙方陳述後曾表示他難作出判決,這顯示法官實在有懷疑。而如果他有懷疑的話,疑點應歸給申請人。本席認為在這方面的指稱,正如代表律政司的覃大律師所陳述,法官在7月19日聆聽控辯雙方陳述後,將案押後考慮判決,而於8月2日作出判決,因此即使法官在7月19日曾作出如申請人指出的事實,這並不等同法官表示他對本案之案情有所懷疑。本席要指出法官在8月2日頒下之裁決理由書第19頁第18、20及21段,清楚表示他接納事主及警員証供,法官並裁定控方的証供完全反映事實的真確過程,而他完全不接納申請人所作的証供。由此可見,法官對本案案情全無疑點。本席不接納申請人所提出的推翻定罪理由是有可爭議的地方。 5.至於申請上訴減刑,31/2年的刑期就搶劫罪名而言並非過重。對於申請人減刑的理由,本席亦不接納是有爭議之處。兩項申請均被拒絕。
答辯人: 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07/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