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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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羅樂文 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成立,被判罰接受感化12個月,兼付訟費500元。現在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1057/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57/1998

HCMA105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1057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46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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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羅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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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1999年1月20日

裁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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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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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羅樂文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名成立,被判罰接受感化12個月,兼付訟費500元。現在上訴人不服定罪之裁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6月5日,在太子道新法書院內,與其他四位學生襲擊本案受害人麥卓滿。受害人與五位被告都是同在一間學校就讀的學生。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在他的父親羅志偉先生陪同下,進行上訴。上訴人上訴的理由就是,他跟本沒有襲擊過姓麥的同學,他是被受害人誣告,所以不服,他並要求不留案底。

3. 有關上訴人的控罪,控方傳召了受害人麥卓滿作供,他聲稱是該校中四的學生。在事發當日早上第一節小息的時候,他被第一被告上前問他是否知道是誰人叫他的花名,證人回答他不知道。後來在第二節小息時,一共有五位同學夥同毆打證人,證人總共被打了二十多拳。下課後,證人返家向家長投訴。後來,證人被送到醫院驗傷,證實受了輕傷。

4. 在被辯方律師盤問的時候,證人承認當時是十分混亂,但證人能清楚說出上訴人曾經有參與打他。

5. 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是事發時,他正在往校務處的途中,因為先前他把褲子弄破了,所以要通知校務處他需要回家換褲。他行經受害人的課室時,看見課室內集合了一羣人,但他並沒有看見有任何人在打架,他也沒有襲擊過證人。證人對他的指稱,全是一派胡言。

6. 本案的關鍵,在乎裁判官是否接納受害人的證供。在審訊時,本案的第一被告也有選擇作證,但裁判官經考慮過證供及證據後,拒絕接納第一被告和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第一證人為一個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在盤問時,他的證供堅定不移,他接納了他將事情的發生經過坦白及正確說出。有關本案上訴人所提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他並沒有將實情說出,他認為他的證供是不合情理及難以相信的,他並不接納他的證供。

7. 正如前文所述,本案的判案關鍵,是在乎裁判官在事實上的裁斷。裁判官曾經留意證人及上訴人作證時候的神態及舉動,因而作出他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此一方面,並沒有足夠理據去干預或改變裁判官的判決。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絕對有權基於當時的證供及證據,而作出定罪的裁決。他在法律及程序上,並無犯錯,因此本席撤銷上訴,並維持原判。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羅君偉代表

上訴人:羅樂文,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