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玉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60/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1999.
1. 上訴人,孫玉興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二千元、停牌六個月及支付控方訟費五百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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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60/1998 HCMA1160/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116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編號1998年第10636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1月19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1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孫玉興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二千元、停牌六個月及支付控方訟費五百元。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控方案情指稱,上訴人在福全街東行駛至塘尾道交界時,未有根據「只准直駛」的交通標誌,將駕駛之私家車右轉入塘尾道,其後更駛過一個「人像過路線」,當時有超過十五名途人正在按照「綠色人像」燈號過馬路。由於上訴人沒有停車或慢車,而駛過上述「人像過路線」,令當時超過15個正在過馬路的人群,爭相走避,以免被上訴人的私家車撞倒。 3. 在案件開審時,上訴人明確顯示,會承認控罪;但他表示,當時在行人過路線前先停車,等候行人過了馬路後,才駛過上述「人像過路線」。 4. 由於上訴人不承認部分案情,原審裁判法官以上訴人不認罪來處理這宗案件。 5. 上訴人作供自辯時指出,他當時因為不小心,而忽略了交通標誌,右轉入塘尾道。但他強調,曾在「人像過路線」前停車,讓行人全部走過後,才駛過「人像過路線」。他亦否認,有任何行人要爭相走避。但他承認,因為自己的駕駛行為,曾經向警員求情,要求給一次機會。 6. 原審裁判法官作出定罪裁決時指出,他接納控方警員之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之證供。但在判刑時,原審裁判法官強調,上訴人在案發時,有駛過行人過路線,而他的駕駛行為,導致一群正在過馬路的人士爭相閃避。在書面判刑理由書中,原審裁判法官更加兩次強調,上訴人在案發時,將他駕駛之車輛駛進一群正在過馬路的人之嚴重性。原審裁判法官亦指出,上訴人以往有幾次超速駕駛紀錄,顯示上訴人有急躁之駕駛態度,所以原審裁判法官認為有需要作出一個阻嚇性之判刑。結果,除了判罰款之外,還判上訴人停牌六個月。 7. 當然,如果一名駕駛者不遵守交通標誌,駛入不應該駛入之路口。該行為已構成不小心駕駛罪名。在本案,當上訴人承認不遵守交通標誌右轉入塘尾道,但否認其駕駛行為令行人需要爭相走避時,原審裁判法官實毋須以上訴人否認控罪方法處理案件。原審裁判法官應接受上訴人認罪決定,然後作出適當究訊,以裁定上訴人是否曾經將車輛駛向人群,令人群爭相走避。經過有關究訊後,原審裁判法官可以根據究訊結果,作出適當判刑。在本案,原審裁判法官以上訴人不認罪之基礎處理案件,會令人感覺到他忽略了案件重點所在。 8. 無論如何,控方唯一指控上訴人駕駛行為之證供來自截停上訴人之警員48925。該警員指稱,上訴人駛入塘尾道後,不單沒有停車,更以時速約30公里直駛向行人過路線,令到一群正在過馬路約超過十五名途人需要爭相走避。原審時,他更指出,上訴人的車輛和其中一名過路行人最近距離只有1公尺。該警員事後繪畫之草圖亦顯示,案發時有關行人過路線滿佈行人。根據該草圖顯示,當時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數目接近二十人。 9. 正如本席在雙方律師陳述過程中指出,沒有任何客觀資料顯示,上訴人在當時情況有需要作出控方指稱,以一種非常魯莽之行為駛駕。本席就有關警員對上訴人之指控有一定保留。如果警員對上訴人指控屬實,上訴人之行為不單構成不小心,實會構成魯莽駕駛或更加嚴重之罪行。本席認為,有關警員28925對上訴人指控是有誇大的地方。 10. 本席已經詳細考慮及分析過本案案情,對原審裁判法官以上訴人曾經駛向過路人群,令到他們要爭相走避作為判刑基礎,本席有重大保留。本席認為,一個較適當判刑基礎,是根據上訴人承認不遵守交通標誌,由福全街右轉入塘尾道;而不是警員誇大之指控。 11. 另外一點,雖然雙方律師均提及,但本席認為不大重要,就是原審裁判法官強調,上訴人有幾次定額罰款、被扣分,而扣分數目已接近至令他需要被停牌。本席認為,如果上訴人駕駛行為導致被扣分,而扣分數目達致一個數額令他需要被停牌,應該根據扣分制度決定上訴人是否需要被停牌;而考慮本案之嚴重性時,原審裁判法官不應該太過重視這一點。 12. 考慮到本案情況、考慮到法庭就警員對上訴人指控之可靠性、考慮到一個適當判刑基礎不應根據警員指稱,上訴人當時駛向一群正在過馬路的人群,令到人群爭相走避,本席認為,罰款二千元已足夠反映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行為之嚴重性。所以,上訴人上訴得直,停牌命令及訟費命令撤銷,判罰維持原判之罰款二千元。
出席:黃志偉先生(由葉韋律師行委託)代表上訴人 林嘉欣先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