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愛芳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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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周愛芳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80年申請人在國內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羅守都先生結婚,婚後產下三名子女。長子在國內出生,另外兩名子女是申請人兩次偷渡到港時在港出生。他們現在年齡分別由6歲至9歲。申請人亦曾經兩次被遣送離境。

Case No.HCAL 99/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pr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99/1998

HCAL 9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99號

周愛芳 申請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4月12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4月12日

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

1. 申請人周愛芳女士,在國內出生及長大。在1980年申請人在國內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羅守都先生結婚,婚後產下三名子女。長子在國內出生,另外兩名子女是申請人兩次偷渡到港時在港出生。他們現在年齡分別由6歲至9歲。申請人亦曾經兩次被遣送離境。

2. 申請人在1996年4月持雙程證以遊客身份抵達香港,當時申請人獲准逗留至1996年7月22日。期滿後,申請人未有離開香港,逾期居留。申請人曾向當時的香港總督提出呈請書,要求獲准以人道理由留在香港,但是申請被拒絕。而申請人亦因為違反逗留條件而被檢控和定罪,並被罰款3,000元。

3. 1997年6月,入境事務處處長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就上述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4. 申請人現向本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入境事務審裁處的決定。申請人要求獲准留在香港或延期留在香港,申請人指出需要留在香港照顧丈夫和子女。她指出丈夫因為工作關係而患有肺塵埃沉着病,要經常服用藥物,如不依時服藥或停止服用藥物便會咳嗽。

5. 由於申請人的指稱,法庭在前次聆訊時將案件押後,以便法庭獲取申請人丈夫最新的醫療報告。衛生署胸肺科診所亦向法庭及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就羅先生病況的最新醫療報告。醫療報告內指出羅先生的右胸下部有一細小,約6毫米的硬粒,但醫生指出這硬粒沒有活動能力,亦不需要特殊治療。但羅先生聲稱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故被轉到肺塵埃沉着病診所檢查。就羅先生患有肺塵埃沉着病的聲稱,法庭亦得到肺塵埃沉着病診所顧問醫生黃醫生作出的報告。黃醫生的報告書內指出,雖然羅先生的右邊肺部有一個輕微的硬粒,但沒有資料或證據顯示他患有肺塵埃沉着病或其他有傳染性的氣管病。羅先生亦毋需接受任何定期或長期的醫療。黃醫生亦指出以他目前的情況,羅先生並沒有喪失工作的能力,他應該可以照顧自己和子女。

6. 申請人是非法逾期居留人士,她沒有合法理據可以留在香港,亦沒有合理的祈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雖然入境事務處處長可以行使酌情權,以人道的理據批准一名非法入境者或一名過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這酌情權,基本上是由處長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作出決定。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在一般情況下都是無權干預。

7. 除非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期間處長犯了錯誤,例如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未有將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所作出的決定是非常不合理,是任何合理的政府機關都不會作出的。只有在上述所指的情況下,法庭才可行使司法覆核權覆核處長的決定。

8. 在本案,處長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包括她丈夫的身體狀況,處長認為申請人丈夫的病況並不嚴重,不能以此作為行使酌情權的基礎容許申請人留下。處長亦接獲有關申請人丈夫的醫療報告,報告內容顯示羅先生並未患有任何危疾,亦有足夠能力照顧子女。

9. 申請人並未能夠提出任何資料顯示處長所作的決定有任何不妥的地方,亦未能夠向法庭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論點支持她的申請,亦沒有任何資料令法庭需要再作研究,以決定申請人是否有可爭拗的論點。無論法庭如何同情申請人和她的家庭境況,亦沒有任何理據可以批准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絕。就訟費方面,法庭不作出任何命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周愛芳(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黃錦卿(助理首席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