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廣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82/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1999.
2. 處理是項申請覆核的裁判官於1998年9月11日拒絕批准覆核。因為上訴人承認收到警方的罰款通知書,本案不適用上述條例第3B條。根據其《裁斷陳述書》,原審裁斷上訴人並沒有寄爭議回條給警方,因為:(甲)回條上之警方交通部的地址清晰明確;(乙)無任何特別理由,警方需隱瞞收到上訴人的回條;(丙)香港郵政服務素來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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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82/1998 HCMA 982/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982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 (交通違例)1998年第3954號)
當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1999年4月17日 判決日期:1999年4月17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本案上訴人涉嫌於1998年2月間超速駕駛。他承認於其後收到警方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條所發出之罰款通知。但他力稱己曾按該條將爭議通知書寄回警方。而警方則因為沒有收到爭議通知書,循法定程序向新蒲崗裁判法院請求下令上訴人繳交加倍罰款和堂費。上訴人其後向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加倍罰款和堂費命令及要求審訊其對超速指控的答辯。 2.處理是項申請覆核的裁判官於1998年9月11日拒絕批准覆核。因為上訴人承認收到警方的罰款通知書,本案不適用上述條例第3B條。根據其《裁斷陳述書》,原審裁斷上訴人並沒有寄爭議回條給警方,因為:(甲)回條上之警方交通部的地址清晰明確;(乙)無任何特別理由,警方需隱瞞收到上訴人的回條;(丙)香港郵政服務素來可靠。 3.根據上訴人的說法,他決意對超速指控爭辯,因為他知道警方指他駕車超過時速50公里,而他從有關部門瞭解則案發所在的道路的時速限制是70公里。他因為相信香港郵政可靠,才用平郵將爭議回條寄出。 4.本席認為,如果上訴人所說屬實,則不能排除有警方人員刻意隱瞞上訴人的爭議回條以圖掩飾指控的錯誤的可能性。當然絕大部分香港警務人員都秉公辦事,但警方少數害群之馬枉法的事不是沒有發生過。因此,原審所持的(乙)理由不夠客觀。再者,我們不能排除因為文書處理疏忽而丟失上訴人的爭議回條的可能性。每一個政府部門都曾有丟失誤放文件,即使法院亦然。原審裁判官顯然沒考慮這點。 5.至於(丙)理由,無錯香港郵遞素來可靠,但將郵件誤放入不正確的信箱的事間有發生。本席已往在多處住處的信箱就曾發現有並非寄予本席住址的郵件。原審裁判官單憑郵遞可靠一點判案,未免流於機械式。 6.本席認為,正確的審理態度,是仔細聆聽當事人的證供,測試作證者的可信性,才好決定是否信納該人的說法。在本案,原審裁判官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指上訴人是不誠實或不可靠的證人,只是憑三點想當然判決,實屬粗疏。此外,亦應考慮上訴人是否有實質抗辯的理由。假如上訴人對於超速駕駛的指控有可能有合理的抗辯,則法庭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給予上訴人答辯的機會,而不應墨守繩規以技術上的理由拒絕給予公平審訊的機會。 7.基於上述各點,本席將裁判法院的加倍罰款和堂費命令撤消,下令案件發還原裁判法院排期審訊上訴人對超速駕駛指控的答辯。
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葉廣昌無法律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