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羅佩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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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港基國際銀行提出,所追討的款項,計算至2001年8月7日,為HK$1,661,170.35。呈請人向債務人羅佩芳女士追討,是由於羅女士就一間名為Niceway Technology Limited的公司,向呈請人欠下的債務簽署了擔保函,日期是2000年10月28日,擔保該公司的債項。

Case No.HCB 12595/2001
Court
HCB
Date15 Ap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2595/2001

HCB 1259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1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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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羅佩芳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港基國際銀行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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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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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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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港基國際銀行提出,所追討的款項,計算至2001年8月7日,為HK$1,661,170.35。呈請人向債務人羅佩芳女士追討,是由於羅女士就一間名為Niceway Technology Limited的公司,向呈請人欠下的債務簽署了擔保函,日期是2000年10月28日,擔保該公司的債項。

2.2001年11月21日,呈請人向羅女士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同日以面交方式把償債書送達羅女士。2001年12月19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同日,亦把呈請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羅女士。羅女士反對破產呈請,要求呈請人再給予機會,讓她分期清還債項,可是呈請人並不同意。羅女士又指稱,在2000年12月期間,呈請人佐敦道分行一名姓李的職員,曾與她達成口頭協議,如果羅女士能夠以不低於銀行指定的價目出售她的物業,以樓款清還部份債項之後,呈請人願意讓羅女士分期還款,每月以HK$10,000至$8,000,清還餘下的債項。

3.據羅女士透露,她在去年5月30日,以不低於銀行指定的價目,變賣了她的物業,清還部份的債項,餘下的債項約為HK$1,600,000。據羅女士指稱的協議,她應該自去年5月開始,每月以HK$10,000至 $8,000,清還餘款。羅女士向法庭承認,她並沒有依照該口頭協議,分期清還餘下的債項,她也向法庭承認,呈請人方面並沒有和她達成新的和解或還款協議。

4.由於羅女士所提出的事項,並不構成任何或任可合理的反對理由,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的近律師行麥麗儀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