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會雲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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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龔會雲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亦在中國內地長大。在1991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居民曾錦標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兒子超恒。超恒在1993年在香港出生。申請人在1998年3月,持雙程證來香港,並且獲准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至1998年6月19日。但到期之後,申請人逾期居留,因此而受到檢控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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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10/1999 HCAL 1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10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5月3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5月3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龔會雲女士在中國內地出生,亦在中國內地長大。在1991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居民曾錦標先生結婚,婚後產下兒子超恒。超恒在1993年在香港出生。申請人在1998年3月,持雙程證來香港,並且獲准以訪客身份,在香港逗留至1998年6月19日。但到期之後,申請人逾期居留,因此而受到檢控及罰款。 2. 其後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要求留在香港照顧超恒,但申請被拒絕。入境事務處處長在1999年1月19日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而申請人亦曾就上述遣送離境令,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 但上訴亦被駁回。其後申請人在1999年1月28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下令申請人要離開香港的決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理由是丈夫患病,而且更有吸毒的習慣,目前正在戒毒過程中,而超恒亦需要申請人照顧他的起居飲食。 3. 本庭屢次指出申請人是非法逾期居留的人士,無合法的理據留在香港,亦無合理的期望可以獲准留在香港。雖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是能夠行使酌情權,以人道的理據,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或者一名非法逾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一般情況是由處長決定,其他權力機構包括法庭,亦無權干預處長的決定。如果要法庭干預處長所作出的行政決定,必須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的,或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處長犯了錯誤。例如,未有將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或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之不合理,是任何合理行政部門都不會作出的。 4. 在本案,處長在作出遣送申請人離境的時候,已經將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詳細考慮。處長亦曾經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查詢申請人的家庭境況,確保申請人一旦被遣送回國內時,申請人的家人包括超恒,都會得到適當的照顧。處長亦指出申請人的境況與其他有配偶在香港和子女亦在香港的內地居民情況相同。他們亦需要在國內申請單程證,希望可以以合法途徑來香港定居。如果容許申請人留下,會造成一個不良的先例,以致其他人士效法,非法來香港或者非法逗留在香港。處長的憂慮是合理的。當然,對申請人家庭的情況,本席亦深表同情。但是同情之餘,本庭亦必須執行法律。在本案,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足夠的理據,指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亦沒有任何資料顯示處長是犯了上述其他任何的錯誤。 5. 在本案,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拗之論點。本席亦不認為有需要作出任何其他的調查來決定申請人的申請是否有可爭拗之處。在這情況下,申請人的申請必須撤銷。當然,為確保超恒有適當的照顧,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郭律師向法庭作出承諾,在超恒的情況未得到妥善安排之前,是不會執行針對申請人的遣送離境令。
出席: 龔會雲(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郭毅英(高級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