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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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猥 褻侵犯罪名成立,現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35/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35/1999

HCMA 23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23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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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標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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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席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判案日期: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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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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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判一項猥 褻侵犯罪名成立,現提出上訴。

2. 第一控方証人葉女士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手餸籃在回家途中遇到上訴人,她與上訴人是街坊,同住一幢大厦,彼此已認識一年有多。上訴人替葉女士餸籃一同回去。

3. 當到達住所大厦,上訴人把葉女士的餸籃進入電梯,因此她與上訴人一同進入電梯,在電梯內上訴人用右手拿着葉女士上衣近右領邊位置之後用右手手指背面「揩」她的右乳房部位又沿着乳房位置向下掃她的下陰右邊位置。

4. 上訴人則作供說只觸摸葉女士的面部。

5. 辯方律師作出結案陳詞後裁判官在錄音謄本第54頁D-E作出下列裁決:-

"官:唔該。起身。被告人起身,請。本席在毫無疑點下信納被告人干犯這項非禮罪,因此,本席宣判被告人罪名成立。......"

6. 上訴的第一與第二論點都是關於裁判官處理証人席上口供的問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已作出分柝,裁判官可以在庭上觀察証人神情舉止而本席則不能,除非在邏輯上或在自己証供上有互相矛盾之處否則上訴庭是不會推翻裁判官在事實上的判決。

7. 此上訴唯一要考慮就是第三點即裁判官在口頭上作出判決定罪時並沒有講及他有考慮過佐證問題。

8. 在性犯罪案,投訴人的指控通常是易於提出但難以反駁,所以如果沒有考慮佐證而單靠事主証供而判被告有罪是危險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錦榮案上訴法庭編號CACC353/98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有作出如下的觀察:

“不過,在性犯罪案件中,對於投訴人的証供有沒有輔助証據,是法官或裁判官從開審時便應注意的問題。這個問題對於被告有沒有罪不單是非常重要,而且差不多是整 件案件中最基本的問題 。因此這個問題在整個審訊過程中,必須是在法官或裁判官的腦海裡經常浮現的問題。所以法官和裁判官應該特別警惕和提示自己佐証的重要性和沒有輔助証據而定罪的危險性。正因如此,法官或裁判官在判案時或在判案後寫判決書的時候,必會注意到這個問題。假如他是正確地處理案件的話,沒有理由會不特別在判案時及裁決書中提及。因此如果一位法官或裁判官在口頭判詞或判決書中沒有提及輔助証據的重要性和警告自己缺乏佐証而定罪的危險性的話,在一般的情況下,很大可能這顯示出他可能忽略了這個基本的問題。因為如果是這樣一個基本的的問題,一位合理的法官或裁判官是必然會注意到和提及到的。所以如果真的在口頭判詞或書面裁決書中沒有提及,除非有特別的理由或在特殊的情況之下,上訴法庭很容易便會作出推論,這個法官或裁判官在判案的時候沒有把這個基本的問題牢記在心中。這個結論亦是合理的。”

9. 裁判官在被告大律師結案陳詞後立刻作出裁決,雖然在裁斷陳述與他有在第67頁11(b)段寫及警告自己有關無佐證而定罪的危險性,但在口頭裁決時並沒有提及考慮過關於佐證這個問題,正如首席法官在李錦榮案中所說,裁判官很大可能顯示出他可能忽略了這個基本問題。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有罪的裁決並不穩當因此批准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刑期。

(黃永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Messrs. Chow & Ho 委派溫華盛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由刑事檢控專員派出高級政府律師杜浩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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