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榮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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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99年2月1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 名成立,現上訴該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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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65/1999 HCMA 26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26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42號)
上訴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9年4月27日 判書日期:1999年4月29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99年2月19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 名成立,現上訴該項裁決。 証供 2. 控方傳召物主薜先生作証。他當日約下午5時在葵涌廣場二樓C79號店舖工作。上訴人當時進入該店舖要求試看手提電視機。當試過兩部分別為五吋及六吋手提電視機後說畫面不清。與此同時有另兩名顧客購買一部雷射碟(VCD)機。當該証人正在處理那顧客交易時,上訴人急步行出該店舖手拿着一個電視機盒內藏有一部四吋手提電視機。該証人發覺立即上前追捕抓着上訴人返回店內,取回上訴人拿着的電視機盒連同那四吋手提電視機。在返回店時上訴人撥手發難,走出店外逃去無踪。 3.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兩名其他證人作證。他承認當時曾取了那手提電視機盒但只是想與窗厨其他電視機作較對而產生誤會。 4. 辯方第二証人是在上訴人經營的卡拉OK場所工作,指稱薛先生曾光顧那卡拉OK因收費有增論 。 裁判官的判決 5. 該裁判官在分柝各人証供後作出如下判決:
案中證據 6. 在法庭數碼錄音謄本關於是否在門外20呎遠時被捕控方在主問時有下列的問題與答案: 第11頁G
Q至T
7. 這個“番”字在答案裹沒有意思,可能是謄寫時聽錯了,應該是轉彎。
第12頁A-E
8. 在被盤問時控方証人有下列問答:- 第15頁P至第16頁B
矛盾的證供 9. 從上述的問答可以見到控方証人關於那20呎距離的地點甚為混亂,在主問時,他說是離開門口大約20呎但在被盤問時郤說是門口玻璃櫃側邊。 10.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裹並沒有評核也沒有提到他有考慮到控方証人在被盤問時關於這20呎的地點, 也沒有解釋為什麼他接納上訴 人是在店外20呎遠被捕而不是在窗厨側。如果他有考慮到上訴人是在門口玻璃櫃側邊被捕,那麼上訴人的証供關於他取了那盒電視機到窗厨作較對至小可以對控方的案情提供了有合理的疑點而判上訴人無罪。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對事實上的判決有不妥之處。因此本席判上訴人得值,撤消原判及擱置刑期。
方雪茵律師行委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答辯人由政府高級律師陳鳳珊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