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芳 訴 趙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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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土地審裁處潘乃棟法官就梁淑芳(租客)與趙惠明(業主)所簽立之新租約,裁定新租金為港幣$2,550元包括差餉。梁女士對裁決不滿。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即裁決後六個多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Case No.HCMP 142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421/1999

HCMP 142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142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1998年第LDNT 512號)

原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梁淑芳
被告人 趙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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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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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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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土地審裁處潘乃棟法官就梁淑芳(租客)與趙惠明(業主)所簽立之新租約,裁定新租金為港幣$2,550元包括差餉。梁女士對裁決不滿。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即裁決後六個多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2. 梁女士在申請通知書上所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之『報稱租金表』原審法官裁定的租金過高」。至於逾期提出申請的理由,梁女士稱是因為她曾兩次申請法律援助而兩次都遭法援署以不同的理由拒絕,所以躭誤了時間。

3. 由於梁女士在擬提出的理由,未能充份指出裁決有可以質疑的法律觀點,而申請法援並不能成為逾期提出申請的合理解釋。本庭拒絕梁女士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梁淑芳,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