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91/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Case No.HCMA 1191/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91/1998

HCMA1191/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1191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2950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朱健成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1999年5月15日

宣判日期: 1999年5月15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原判。

2. 根據案情,第一証人郭女士與上訴人同是在南葵涌診所工作,郭女士為護士長,申請人則在配藥部工作。兩人為同事已有三、四年,雖然是互相認識,但因為在不同部門工作,所以並不是非常熟悉。案發前兩、三天,郭女士曾向上訴人提及要找一些棄置的空樽。1998年9月15日,上訴人着郭女士到他的辦公室看看一些空樽是否合用,於是郭女士跟隨他到存放藥物的貨倉。

3. 據郭女士聲稱,他們所去到的地點是她從來未去過的。在貨倉內兩旁均有架子而中間有一條狹窄的通道。上訴人把其中一個盒子用鑰匙開,但郭女士認為盒子內的東西並不合用。當時上訴人突然用手把她的雙臂捉住,將她的身體轉向他,然後用手抱着她的腰,再把她摟着貼向自己。郭女士便立刻對上訴人說:「你做咩嘢呀?你儍佐呀!我係嚟睇啲空盒咋嘛。」並把上訴人推開。然後郭女士走向門口,不過上訴人把她拉回要求她再看另一個盒子。當上訴人打開另一個盒子時,郭女士看見是藥物,便對上訴人說這個盒子所載的不是她所要的東西。當郭女士打算離開時,上訴人又捉着她的雙臂,再抱着她的腰把她的身體貼向他,於是郭女士再度把他推開。郭女士回到辦公室後把事情告訴同事,其後報警。於是上訴人被拘捕。

4. 上訴人出庭作証時表示他雖然在診所內工作了三年半,但跟郭女士並沒有直接的接觸。當時他建議帶她到貨倉去找空樽,在貨倉內他只是隨意地拿起一個密封的盒子,蹲下來把它割開,當時他感覺到郭女士的腿觸及他的大腿及臀部,上訴人於是站起來轉過身,他的手意外地踫到郭女士的手,他們對望了很短的時間,郭女士轉過身去,不發一言就離開貨倉。

5. 原審裁判官考慮雙方証供後,不相信郭女士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誣告上訴人,並認為郭女士的供詞合乎邏輯與道理,而且直接及詳盡。至於上訴人的証詞,裁判官認為有很多難以解釋的地方,於是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判上訴 人罪名成立。

6. 在本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提出幾點理由說裁判官懷疑他供詞的三點是不對的。首先,法官在判詞第13段說:「一次意外的觸摸怎麼會演變成為嚴重的襲擊指控?」上訴人稱這可能是他無意碰撞郭女士並且沒有道歉,而且較早前在洗碗時亦可能對郭女士做成不便之處,因此引致郭女士誣告他。裁判官另一個懷疑的理由是上訴人說估計兩人逗留在貨倉內的時間有15分鐘,但根據上訴人的供詞這是沒有可能的。上訴人陳詞中指出,15分鐘只是他個人的估計而已,而且每人對時間的概念亦有不同。裁判官第三點認為郭女士正在找尋一些棄置的空樽,上訴人沒有理由拿起一個密封的盒子在裏面找尋棄置的空樽。上訴人陳詞說盒子裏面是載有一些未用過的空樽,所以並不為奇。上訴人在陳詞中更指出裁判官並沒有詢問郭女士當時有沒有受傷,有沒有高聲呼叫。裁判官亦沒有考慮上訴人第二次拉郭女士進入貨倉內,是不是有可能的事情。

7. 本庭認為裁判官在聽取雙方証供後,有機會觀看郭女士及上訴人作供時的言行舉止,亦已非常小心地分析案情,並注意到上訴人從前並沒有犯罪紀錄而且品格良好。不過裁判官認為既然兩人以往的接觸並不多,兩人之間亦沒有仇怨,郭女士又不是上訴人的直屬上司,在這種情況之下郭女士沒有任何理由誣告上訴人。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評估証人的証據方面較上訴庭法官為優勝,本庭亦同意郭女士在當時情況下沒有理由不只一次而是兩次誣告上訴人。本庭不接受上訴人說因為意外地碰撞郭女士及沒有道歉會引致郭女士要誣告他。如果雙方有恩怨或會有誣告的理由,但是在本案案情之中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足以令郭女士接二連三誣告上訴人。

8. 至於時間上的估計,當然各人對時間的概念會有所不同,但是本席認為裁判官所指出的事實亦有道理。根據郭女士,當時所發生的不外是數分鐘的事情,如果上訴人所說是真實,時間更少,肯定不是15分鐘;而且15分鐘與數分鐘相差應該很大。至於上訴人是否找尋棄置的空樽或者未用過的空樽,這只是其中一個理由令裁判官認為誰是說謊,誰是說真話。在本案的案情中,郭女士說上訴人是用雙手捉着她,然後抱着她的腰部並將她摟着貼向上訴人,其後上訴人把郭女士拉回貨倉內,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官沒有詢問郭女士有沒有受傷是值得理解的。至於郭女士有沒有高聲呼叫,根據郭女士的証供,她當時有大聲質問上訴人,例如在紀錄謄本19頁,郭女士回答問題的時候曾這樣說:

「第二次亦都係一樣,點解我會畀佢拉番入去呢?因為我之前好大聲咁閙佢,閙佢話「你儍,你做咩嘢呀?」咁,第二次佢再拉我入去嘅時候,佢就話再睇下第二盒啱唔啱,我當時諗我都係-雖然我唔係同佢大家同日個部門,但係我話晒都係叫做senior,我之前正話咁大聲閙佢,我諗佢可能都應該會警覺自己剛才做過啲乜嘢,我諗相信今次都唔會啩,因為我係-即係我哋部門係需要有一啲空嘅盒,所以我為下次真係會畀我睇啲我需要嘅嘢囉。」

因此,很明顯可以看出當時郭女士是曾經大聲責罵上訴人。郭女士亦向法庭解釋為何她第二次會被上訴人拉入貨倉內而沒有什麼反抗。裁判官接受她的解釋,認為是符合邏輯及有道理。本庭考慮裁判官的理由及証據,不認為他在任何地方有遺漏及判錯的地方。

9.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不能說裁判官的判決是不穩當或不安全,因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本席駁回上訴。

(陳兆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上訴申請人 : 朱健成 - 自辯

上訴答辯人 : 由高寶翠(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