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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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1998年8月11日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在聽畢証供後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而普通襲擊罪則罪名成立,現上訴推反普通襲擊罪。

Case No.HCMA 903/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03/1998

HCMA90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903號

(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4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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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陳貽俊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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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判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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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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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1998年8月11日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在聽畢証供後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不成立而普通襲擊罪則罪名成立,現上訴推反普通襲擊罪。

2. 第一証人証供是她在油麻地菜市場買菜,被告迎面行向這証人,提起左肘撞向她的左胸,她駡被告無恥,於是双方發生吵鬧,上訴人掏出一叠錢向她抖了一抖,跟着向她掌了一記耳光,於是他報警。

3. 第二控方証人是警員,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只陳述他接報到現塲留意到上訴人頸項有被抓傷痕,上訴人向他解釋並沒有非禮第一証人,他也察覺到第一証人左邊臉有微紅。

4. 裁斷官觀察過第一証人作証時的態度認為她是個頗為執着的人,不接納上訴人是刻意提高左手肘撞向她的乳房而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但又認為她作供時是誠實,接納第一及第二証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証人,而且第二証人指出第一証人左臉有微紅而這一點支持第一証人所講被掌了一記耳光的事實。

5. 既然裁判官認為第一証人態度執着而且不接納她關於第一控罪的証供,那麼她其餘的証供可信程度有多大呢?

6. 裁判官在裁斷書上亦提及第一証人承認因無牌賣酒而有刑事紀錄這一點來支持他的判斷。但是在錄音謄本27頁P-T

問:你本身有冇刑事紀錄呀?

答:冇刑事紀錄。

問:你再記清楚?

答:刑事紀錄喺指咩嘢先?

問:案底。

官:俗的講,我哋叫案底,明唔明白?

答:我冇案底。

7. 第一証人只是到被指出她曾經非法賣酒時她才說試過。這並不表示她立即坦誠地承認,只是在逼不得以情形下才承認。裁判官在裁斷書並沒有提及這一點,本席相信他沒有考慮過第一証人起初堅決的否認有案底,假如他有的話本席相信他對第一証人証供的誠信力會打了折扣。

8. 再者在刑事案中假如從一事實中可以作出一個對被告不利的合理推論,又可以作出對他有利的合理推論,裁判官有着法官及陪審團的功能不應該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9. 第一証人左邊臉有微紅,被打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6月26日正是大暑天時,第一証人可能因天氣炎熱也可能因與上訴人爭吵而臉上有微紅,所以因臉上有微紅而支持第一証人的說法有不確及不妥之處。

10. 另一點使本席認為不妥之處是裁判官並沒有考慮第二証人全部証供。第二証人是警員,是中立証人,裁判官很合理的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証人。這証人在謄本36頁H-J關於上訴人是否双手都有拿着袋有如下答案

問:幾袋揸...幾袋白色嘅嘢,幾多袋?

答:哦,咁我唔...正確就唔記得。

問:一隻手揸定係要兩隻手揸。

答:兩隻手揸。

問:兩隻手揸。

答:係。

11. 在主控覆問時在37頁C

問:咁佢當時佢係一隻手攞晒的袋定喺點樣呢?

答:兩隻手都有攞嘅。

12. 而第一証人關於這一點在第24頁A-F作了如下証供:

問:歐女士....咁當時被告有冇攜帶任何嘢呢?

答:佢挽住一抽紅膠袋裝住入面,我唔知係乜嘢嚟。

問:用邊隻手揪住啲嘢呢?

答:用呢隻手啩。

官:呢隻係你展示你個右手。

答:係。

問:當時被告左手有冇揸住嘢呢又?

答:冇。

13. 裁判官並沒有在那兩個他認為是誠實可靠証人在這一重要環節有不同說法作出事實上的裁斷。假如第二証人所說他認為是事實那麼上訴人並不可能有手去撐第一証人。可惜在裁斷書裁判官並沒有提及和分柝第二証人關於這點的証供。

14. 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在事實上的裁決有令本席對定罪有不安之處,因此本席批准上訴得值,撤銷定罪及刑期。

黃永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政府高級律師覃民輝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陳貽俊出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