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焯 訴 興業運輸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9105/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pril 2002.
1. 本案涉及一兩車相撞的交通意外。原告人胡明焯先生(胡明焯)為私家車HG1679車主及司機,被告人則為中型貨車(貨櫃車)FB4852的車主。兩車於1998年2月17日在荃灣路發生意外相撞,現胡明焯興訟追討被告人因其司機疏忽而引致損失,至於損失金額與訟雙方均沒有異議。
|
DCCJ009105/2001 DCCJ910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1年第910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審訊日期:2002年3月26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12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本案涉及一兩車相撞的交通意外。原告人胡明焯先生(胡明焯)為私家車HG1679車主及司機,被告人則為中型貨車(貨櫃車)FB4852的車主。兩車於1998年2月17日在荃灣路發生意外相撞,現胡明焯興訟追討被告人因其司機疏忽而引致損失,至於損失金額與訟雙方均沒有異議。 原告人案情 2.在1998年2月17日上午10時多,胡明焯駕駛其私家車從深井家中出發,沿屯門公路荃灣方向前往荔枝角。當駛經屯門公路進入荃灣路後,上述路段為雙綫行車,胡明焯沿慢綫以每小時約70公里而行。在超越俊昇工業大厦後,荃灣路變成為3綫行車路段,胡明焯原行駛的慢綫變為中綫,他亦繼續使用中綫行駛。 3.在行駛途中,胡明焯察覺一貨櫃車沿快綫逐漸駛近,突然之間,在胡明焯右旁有一團黑影出現,並迫近其身旁,與其距離僅一呎之差。後發覺為一貨櫃車的車輪。胡明焯欲加速擺脫此黑影,但未能如願。當欲加速之際,此時其車輛發出聲响,他便立即剎車,車輛亦隨即脫尾轉向右方,並與路中分隔車路的混凝土石塊碰撞,被告人司機所駕駛的貨櫃車最終將其私家車推前約40呎後方才停下。 4.及後胡明焯發現車身嚴重損毀,可幸並無受傷。其時一警車路過,警員隨即下車調查及指揮交通,隨後肇事現場交由負責交通的警員接手調查。 5.整件意外發生在一瞬間,當時他並沒有考慮將私家車切往慢綫,及後他前往警署備案。 被告人案情 6.被告人傳召當時駕駛貨櫃車的司機蘇仁生先生(蘇仁生)作供。蘇仁生謂當天他駕駛此貨櫃車連拖架從錦田前往葵涌貨櫃碼頭領取貨櫃,當駛經荃灣路超越俊昇工業大厦後,他使用快綫以每小時60公里行駛。突然之間,胡明焯所駕之私家車在其左車頭出現,於是他緊急剎車,兩車隨即發生碰撞,並將私家車推前10多米才停下。在行駛當中,他並沒有亦無需切綫。在意外發生前,他並沒有看見這私家車的存在,他的貨櫃車在意外前亦沒有與私家車有任何碰撞。 証供的評估 7.在小心聽過兩名証人的証供及有機會在庭上觀察他們的言談舉止後,本席信納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民事舉証標準下,事情發生經過的可能性如胡明焯所述為大。 8.就蘇仁生的証供,本席對他所述在事發前從未見過此私家車在他前方感到奇怪。換句話來說私家車是從後趕上,卻無緣無故地其右面車身碰上貨櫃車的左車頭。假若私家車真是從後而至,斷不會刻意撞向一在快綫以頗高速行駛的一輛貨櫃車。假若事情真是如蘇仁生所述,他從沒有看見私家車曾在他左前方出現過,本席作出的推論就是蘇仁生並沒有充份留意路面的情況,私家車在其左邊而被他的貨櫃車超越,他亦懵然不知。因此之故,他的貨櫃車撞上私家車的右邊車身,他當然亦不會察覺。 9.至於被告人律師多番強調,根據首名到場警員所繪畫的草圖,顯示貨櫃車並沒有越綫,現場留下剎車痕顯示貨櫃車是向前行駛的,本席首先留意到的是所繪草圖並不是比例圖。另外本席亦察覺負責調查此交通意外的警員所繪畫草圖並沒有顯示有此等剎車痕存在。與訟雙方均沒有傳召此兩位警員作供。就先前警員所繪草圖不是比例圖而言,本席很難決定究竟靠左的一條車輪剎車痕距離分隔兩綫的虛綫多遠。假若是接近分隔兩綫虛綫的話,可引證胡明焯的証供,假若距離是遠離虛綫的話,又可引證蘇仁生的証供。因警員沒有被傳召作供及被盤問,本席對此一証據不給予比重。 10.另外一項証供原告一方律師強調的,就是蘇仁生當時是行駛三綫快速公路的快綫,故有理由需要切回中綫。首先沒有証供証明發生意外的地段在1998年為快速公路。即使呈上供法庭參巧的道路使用者守則,也未能顯示事發地點為快速公路抑或是其他連接路。再者,蘇仁生聲稱他根本沒有切綫,因為到達貨櫃碼頭對開路段時,荃灣路快綫會變成葵涌路五綫行車的中綫。故此項証供,並不能幫助原告人。 11.雖然胡明焯遭對方律師盤問時坦承,實際上沒有看見貨櫃車切綫,亦沒有看得見貨櫃車是否鈎上其私家車,但本席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舉証標準下,裁定在事發當天蘇仁生沒有留意路面上的交通情況,並以極接近距離在快綫超越胡明焯的私家車,因而導致胡明焯所述一團黑影從其車旁掠過,貨櫃車車身與私家車車身接觸,最終兩車碰撞,私家車亦脫尾擱在貨櫃車車頭。本席相信蘇仁生在庭上所敍述的僅是意外發生末段的事端。本席裁定蘇仁生沒有適當小心謹慎地駕駛貨櫃車,導致其左側與私家車右側發生碰撞,及後引致一連串的意外事件。 12.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裁定原告人一方勝訴,並可向被告人一方申索HK$165,545。原告人亦可就此金額取得利息,利息以年利率8.14%計算,由入禀日期開始計算至發出判案書日期止,隨後以法庭判決息率計算,直至最終繳付此款項。另被告人一方繳付原告人一方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金額,此金額交由法庭評核。以上所指有關訟費的命令為臨時命令,如任何一方不向法庭申請另作判令,則此臨時命令將於判案書發出日期後的14天,自動成為永久的命令。
Cheng Chan & Co. 律師事務所轉聘Ms. Yanky Lam 大律師代表原告人 Ip Kwan & Co. 律師事務所轉聘Josiah Lee 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