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周海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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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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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03/2002 HCMA 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337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13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並不特別複雜。第一控方證人表示他當天駕駛一輛公共小巴沿荔枝角道慢線近百老匯街行駛。當時天氣良好,地面乾爽,街燈已開著;而該段路是一段直路。第一控方證人形容他當時的車速時快時慢,而當時百老匯街的燈位是綠燈。他駛過燈位後不久,看到前面的的士撞向再前面的一輛私家車車尾。他立即煞車,在的士後三、四尺停下,準備拉手掣時,他感覺車尾被撞,他認為撞力很大,他的小巴被撞衝前再撞向他前面的的士。他在法庭上形容由停車至被撞約有4、5秒左右。他從倒後鏡見到一架巴士碰撞他的車尾。同時他發現他車內有一名乘客受傷。他下車後,發覺他的小巴前面被撞凹,後面亦被撞凹,以左邊較為嚴重。稍後警員到達現場。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表示當時到達現場,即向巴士司機調查。該名巴士司機是上訴人。上訴人表示前面很塞車,跟著前面小巴突然煞車,隨即他也煞車,但卻碰到小巴車尾。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觀察,現場沒有剎車痕。該名警員作供時表示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講述煞車後,不足2秒,尾隨之巴士就向第一證人的車尾碰撞。當時辯方指出在辯方證物1號第7張相片可以見到巴士有車呔痕。該名警員同意相片可以顯示到,但他堅稱根據他在現場觀察,認為那並非是巴士的煞車痕,同時他當時並沒有就這點作出任何記錄。 4.其後,上訴人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作供,即巴士公司意外調查員。該名調查員當時曾到現場拍攝7張照片,該7張照片被呈堂。他指出在照片中,可以看到巴士尾部有新的呔痕,長度約為6米;而從照片內可以見到路面有水漬,但他同意他沒有接受任何關於呔痕訓練。 5.裁判法官在衡量證據時,提出控方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顯示上訴人在撞小巴前的駕駛行為及態度,他是純粹依靠他在證據方面,計算出上訴人因為跟車太貼,所以引致他撞向小巴而判上訴人有罪。 6.本席今天早上聽過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當時裁判法官在計算距離方面出錯,因為他沒有把思考的時間放在計算內,同時裁判法官在他衡量第一證人證供時,證人雖然在庭上指他煞停後4、5秒後才被撞,但他卻向警員表示不足2秒已經被撞,裁判法官認為這點不很重要,但裁判法官最終卻以上訴人不足2秒之後撞向小巴來判上訴人有罪,因為他沒有給予前面小巴一段適當距離,引致他不小心駕駛。 7.本席同意梁律師的陳詞,即在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第17段所指關於煞車痕方面,裁判法官在他的最終理解亦沒有加上思考的時間,在這情況下,因為該裁斷純粹依賴 - 究竟上訴人當時有沒有保持一段適當的距離,才釐定上訴人有罪。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定罪潛有疑點,因此上訴人之上訴得值,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亦被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周海堂,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