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談民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44/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rch 2002.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二項罪:“在快速公路上不靠左行駛”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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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44/2001 HCMA 84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4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811及181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票控二項罪:“在快速公路上不靠左行駛”的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據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控方第一證人是警署警長,在當日案發時駕車在北大嶼山公路往機塲方向行駛。他經過某一地方時,注意到上訴人正在快綫上行駛,而他在庭上說出他觀察了多久,才截停上訴人之車輛及提出撿控。上訴人則立刻回應:「他是一位退休警司,他沒有超速,這是小事,」並告訴控方第一證人不要防礙他接機。上訴人接過通知書後繼續駕駛該車輛離去。稍後,在同一段路,控方證人再次觀察到上訴人仍然使用快綫行駛,於是控方證人第二次截停上訴人。再次向上訴人指出他重犯違例及帶領上訴人觀看其電單車之速度計所錄得的車速,當時上訴人回應:「我有爬頭,你個錶嘅車速唔係我嘅」。控方證人向上訴人表示將會申請傳票,檢控上訴人二項罪名,即「超速駕駛」及「在快速公路不靠左駛」,並向上訴人表示會取銷先前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3.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第十四至十六篇已列出控方證人被盤問時的口供。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證供是他當時否認控方第一證人所陳述的駕駛行為,上訴人亦提出當時在車內的另一位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女兒,她與上訴人的證供是一致。 4.裁判法官分析全部證供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一個簡單之交通案件,控方的證據純粹靠控方證人的觀察及庭上證供來支持控訴。另一方面,辯方的證據則靠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所以裁判法官最終的裁判是必需考慮各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小心地在裁斷陳述書內列出各證人的證供,他小心地列出當時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提出的主要點及他對證據的分析。 5.今天上訴人作出上訴,主要是要投訴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的裁定有出錯,但本席考慮過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不認為裁判法官那一方面有出錯。裁判法官小心地考慮全部證供及列出證人的態度及作供時的神情。代表上訴人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太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態度及神情,所以裁判法官才判控方第一證人為可信及可靠證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顯示他不是單憑證人的態度或神情來裁定是位可靠及可信的證人,現本席無需在判案書內再列出裁判法官之陳述,在上訴騰本宗卷第二十二頁,裁判法官當證據評核時已提到他已考慮了全部證供,並詳細地列出各證人的證供。 6.今天早上,上訴人的上訴主要是投訴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來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辯方即時上訴人所作出的證供,亦不接納上訴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內證明上訴人是有罪。 7.本席強調上訴不是重審,除非上訴人可以說服上訴法庭,並指出裁判法官在衡量證人的證據時作出事實上的裁定有那一方面出錯;若非有出錯,上訴法庭是不會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本席看不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所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潘譪蓮,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李黃林律師行轉聘藍雪盈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