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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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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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77/2001 HCMA 87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7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67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14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主要證據是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女警長,她與她的同僚第二控方證人,亦是一名女警,當晚到一間的士高內巡查。在該間的士高內第二控方證人見到上訴人在舞池,認為她的舉止可疑,控方第二證人向控方第一證人示意上前向上訴人調查。該兩名警務人員走到上訴人身邊,控方第二證人要求上訴人離開舞池到外出搜查,當時上訴人有點頭並跟著兩名女警走向的士高出口。在途中,控方第一證人看到上訴人伸手入腰間,將一白色紙巾物體丟在她的前面,第一控方證人立即檢起問上訴人那是甚麼。其後,警務人員帶上訴人到的士高外並打開紙巾發現內有5粒懷疑毒品。她們立刻拘捕及警戒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否認指控。經過政府化驗師檢驗後,確認該些是毒品。 3.兩名警務人員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無刑事記錄。她表示案發當天她與5至6位朋友往的士高跳舞。事發時,有人從後拍她膊頭,她轉身看見兩名警務人員,即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在她左右兩邊帶著她到的士高出口。在途中,她見到第一控方證人蹲下,其後帶她出的士高外。她見第一控方證人將該紙巾物體交給第二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問上訴人是否得罪人,第二控方證人打開紙巾再問上訴人是否得罪人,上訴人稱沒有。上訴人否認她曾將紙巾包著物體丟在地上。 4.今天,上訴人上訴理由主要是裁判法官在他的判案理由及裁斷陳述書內,沒有詳細提及他為何相信控方證人,亦沒有提及辯方陳詞的疑點,因為裁判法官沒有寫出來,這顯示他沒有詳細考慮。 5.本席留意一點,本案是同一日開始審訊及裁判法官同日判決。在審訊時,都是由陳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由法庭謄本中,很明顯地看出陳大律師十分仔細地盤問了兩名控方證人,他作了很詳細的盤問,最終在所有作供完結後,陳大律師很指細及小心地作出一個十分詳盡之陳詞,所以當裁判法官在衡量證據時,無可否認陳大律師的陳詞及主要證供都會深入裁判法官的腦海中。在上訴綜卷20,裁判法官當日給了一個口頭判決,他的口頭判決提及到他考慮過所有證供後,聆聽過上訴人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的陳詞,他認為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是真確的證人。這可反映裁判法官當時的確有考慮各證人之證供,亦有考慮上訴人陳大律師在陳詞中所指的主要證供。 6.當然,這單案件並非複雜,很明顯警員到該間的士高是作普通的巡查。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很有經驗的警務人員,但裁判法官不是因為她是警務人員而接受她是一個可靠及可信的證人,所以,本席認為本案與剛才陳大律師提出的張偉逢一案不同。在張偉逢一案內,該名裁判法官很明顯依賴控方證人是警務人員,而不會在眾目睽睽下作出不當的行為。本案與上述之案件完全不同,雖然裁判法官沒有詳細列出他當時在分析證供時所採用的分析途徑,但本席認為本案是一件很簡單的案件,最終的主要點是裁判法官是否相信控方證人,而他認為控方證人所說的證供能否達到他認為是一個毫無疑問的階段。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經考慮了上訴人過往沒有前科,認為他不相信上訴人。裁判法官所列出的理由沒有錯,他所涉及其中一個理由是他指上訴人當時與一班朋友去的士高,當上訴人離開舞池時,她為何不通知她的朋友,即使她留意到第一及第二控方證人是警員,她作為一位女子獨自去玩樂,為何不諮詢她的朋友。這點是裁判法官分析證供的一種途徑,並不表示他純綷根據這一點而不相信上訴人。 8.本席認為今天陳大律師已很盡力地代表上訴人提出上訴理據,同時亦很盡力引出案例說服本席來判斷裁判法官的定罪是不穩妥的。但本席不同意,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當時在不複雜的情況下,很簡單地寫出他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這不表示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剛才陳大律師陳詞時所提出的理據。本席認為最重要是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出錯,及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所以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譪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陳崔律師事務所轉聘陳永豪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