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鍾炳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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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申請人的動議是欲獲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指法官不應定他的罪,因為案情與事實存有疑點,法官不應相信控方證人,而不相信申請人的口供及申請人亦有投訴警方所繪畫的比例圖有出錯之處,在這種種理由下,申請人認為該裁決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所作出的。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295/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95A/2001

HCMA 129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95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00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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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鍾炳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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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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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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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申請人的動議是欲獲得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申請人的主要理由是指法官不應定他的罪,因為案情與事實存有疑點,法官不應相信控方證人,而不相信申請人的口供及申請人亦有投訴警方所繪畫的比例圖有出錯之處,在這種種理由下,申請人認為該裁決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所作出的。

2.本席經已解釋給申請人知,在這階段,本席只可考慮到申請人的申請,而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法庭已清楚地提及過,這是唯一的程序,本席可以批准上訴人上訴到終審法院。

3.至於上訴人認為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下作為理由,上訴人必須親自到終審法院申請許可令。今天,本席聆聽了申請人的理由後,認為申請人的理由是不會構成一個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今天申請人的申請被拒絕。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上訴人鍾炳棠,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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