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96/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uly 1999.
1. 上訴人 林國智 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之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8年9月8日在 香港九龍油麻地炮台街 近 甘肅街 玉器市場出入口管有危險藥物,即9.28克重的混合物,內含7.73克重的海洛英鹽酸。
|
HCMA000396/1999 HCMA396/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9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7月26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林國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之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8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炮台街近甘肅街玉器市場出入口管有危險藥物,即9.28克重的混合物,內含7.73克重的海洛英鹽酸。 2. 上訴人否認控罪。 3. 經過多天的審訊後,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裁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至於判刑方面,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決定不提出減刑之要求。 4. 於上訴時,上訴人並無委托律師出席。但在原審時,上訴人有當值律師代表。 5. 上訴人指原審裁判法官似乎太輕率地相信了控方証人而判他罪名成立。上訴人提出警員是在知道他是投訴人的身份後,以毒品嫁禍於他。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詞後,本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 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位証人。而辯方也傳召上訴人及另一位証人作供。 7. 控方証人指出當時在炮台街及甘肅街之入口處截停了上訴人。在搜查後,發現上訴人的左褲袋內有控罪所指的毒品。上訴人提出如果不起訴他,他可以提供資料。後來被警誡後就說毒品是自用的。在盤問時,控方証人否認辯方所指,這次的拘捕是公報私仇及毒品乃第一証人在附近的垃圾堆中取出嫁禍於上訴人的說法。 8. 上訴人在選擇上台作供時,詳細的陳述了案發經過及警員要嫁禍於他的背景因由。他說在一次警方的搜屋行動後,他發覺失去放在枕邊一書內的800元現金。後來他與同房有到廉政公署舉報及警察投訴科備案。上訴人認為,因控方証人發現了他的身份,就進行報復,並以毒品嫁禍。他否認有在現場說可以給警方資料或毒品是自用等說話。 9. 而有關該次搜屋的情況,辯方就傳召了李勵雄先生作證。 10. 本案的要點,就是毒品是否上訴人所管有,或是警員因上訴人投訴在前便蓄意加害。在考慮過案情及分析了証據後,裁判法官最終接納了控方的証據,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裁判法官在見過各証人的表現及聽過他們的証供後所作的在事實方面之裁決。本席在反覆閱讀過審訊記錄及裁斷陳述書後,認為原審裁判法官並無在法律或程序上犯錯。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之决定。 11. 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先生代表 上訴人:上訴人林國智先生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