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定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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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一同被控兩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改第一控罪為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40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04/1999

HCMA 40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404號

(粉嶺裁判法院1998年26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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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郭定堅(D1)
鍾智航(D2)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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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判决日期: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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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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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一同被控兩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經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改第一控罪為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大約早上五時十分,案中受害人林英華和黃安迪途經大埔富善邨善美樓對開的一個涼亭。其時二人望向涼亭內正和一名女子爭執的兩名上訴人。期間第一上訴人用手打該名女子。兩名上訴人發現兩名受害人後跑到二人處指責二人多管閒事,繼而襲擊二人,並對黃安迪造成身體傷害。期間一名在現場等候乘客的的士司機在其的士內目睹兩名受害人被襲的經過。

辯方案情

3. 當時涼亭內只限於第一上訴人和其女朋友之間的口角。期間路過的黃安迪叫第一上訴人打其女朋友。聽罷,第一上訴人走到黃安迪處叫他離開,雙方繼而發生爭執。爭執期間黃安迪幾次用手篤第一上訴人的胸口,第一上訴人唯有將其手撥開。與此同時,林英華領着兩名軍裝交通警察到場,第一上訴人察覺後上前意欲跟林英華理論時,本想拉林英華的手,卻導致其和林英華先後跌倒在地上。

上訴理由

4. 上訴理由如下:-

1) 雖然裁判官注意到三名控方證人證供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沒有或沒有足夠調解證人不一致的證供,並且沒有或沒有足夠考慮便裁定證人之間不一致的證供不影嚮他們的可信性。

2)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兩上訴人抱著共同意圖,共同行事。

3) 裁判官錯誤地認為辯方證人警員58361的證供不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4)裁判官並沒有解釋案件種種疑點便裁定兩上訴人有罪

5)綜合累積原因裁定罪名成立是不安全及不滿意。

5. 至於上訴第一項理由,裁判官毋需决定所有在案中提出過的每一事項,只需决定那些可以令他斷定究竟上訴人被控的罪行是否已經證實的事項。裁判官在口述判案時關於證供不一致的地方在第71頁D-H有如下的調解:-

“法庭亦都注意到控方證人之間有啲唔一致嘅地方,亦都注意到第一證人同埋第二證人,佢哋係好朋友嚟嘅。而另外第一證人、第二證人同埋第三證人,喺佢哋去到警署之前,係曾經坐咗喺同一輛的士入面,咁喺呢一方面亦都考慮過,證人之間有冇串通嘅可能性呢?而喺詳細考慮之後,法庭係認定證人之間係未有串通,而佢哋個別亦都係冇受到其他證人而影響嘅。亦都注意到第一證人係有一個偷竊嘅刑事紀錄,咁提醒咗自己要慎重處理佢嘅證供嘅,正如之前所講證人之間係有啲唔一致嘅地方,咁但係第一證人喺初階段佢就係跌咗個眼鏡,第二證人亦都喺初階段離開咗行人路嘅現場,第三證人喺中段嘅時候係離開過現場大概係五分鐘嘅。而根據證人嘅證供,當時控方嘅證人,佢哋各人都係專注喺唔同嘅地方上面,呢啲唔一致嘅地方亦都係可以理解嘅。“

6.R. v. Chan King Man [1980] HKLR 105 at 113 Roberts CJ, "the duty of a District Judge was fully dealt with by the Full Court in R. v. R. E. Low (quoted in R. v. Godber), the effect of which was to rule that a District Judge, in setting out his Reasons for Verdict,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set out his mental processes in full. At p.82, Blair-Kerr J. deals with the question as follows:-

"..... The District Judge's only statutory duty is to record a short statement of the reasons for the verdict. There is no duty cast upon him to state the whole of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case or to review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But it must be remembered that the District Judge is himself the jury. He has heard the whole of the evidence and is not duty bound to set down precisely what he accepts, what he rejects and what weight he attaches to every piece of evidence, or the arguments of counsel or the evidence, or the whole of the workings of his mind in arriving at his conclusion."

7. 裁判官審判的功能與區域法院法官並無分別,雖然他並不須要分析或考慮每一事項不一致的證供,但他在裁斷書已有充份考慮及分析各控方證人證供有不一致的地方然後才認定控方三名證人都是誠實的證人。所以第一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8. 至於是否有足夠證供支持第二上訴人與第一上訴人有共同意圖控方第一證人在謄本29頁K說:

“....之後佢哋見到我哋望佢喇,咁就兩個走過嚟,就問「靚仔,你望乜嘢」咁樣,之後就其中一個...就用佢手打我朋友喇,咁之後另外一個就將我推咗埋鉄欄..."

9. 關於這一點控方第三證人有如下證供:

42頁F“佢如果喺兩個打人之中,一個矮的一個高的...咁就打肥仔衝過去嗰個就係瘦嗰個,推撞四眼仔嗰個就係大隻的...”

10.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也有詳盡在第12,15,16及18段分析證供,在事實上認定兩上訴人一同行事。她有足夠證供支持她的裁斷因此第二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11. 關於警員58361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段聲稱他考慮過58361的證供,其證供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駱資深大律師陳詞聲稱裁判官並沒有考慮到這證人在作供完畢,控方並無盤問,所以接納他全部口供,但裁判官並沒有解釋他憑甚麼原因認為這證人證供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他指出在謄本63頁及64頁這證人有作出如下的證供:

63H-J 問: 有冇人即場作出任何嘅投訴呀?

答: 冇

問: 咁你喺嗰個第一次見嘅時候,係逗留咗幾耐呀,幾多秒喥呀,或者幾多分鐘?

答: 大約五/六秒喥

63S-T 問: 咁由第一次見到四個便裝嘅男子,到你回程再見番呢四個男仔嘅時候,個相隔嘅時間幾耐?

答: 大概都係一至兩分鐘

64C-G 問: 咁你見到嗰四名男子做緊啲乜嘢呀?

答: 都係...都係企喺度囉

問: 有冇見到任何毆打?

答: 冇見到

問: 有冇聽到任何嘅投訴?

答: 聽唔到

問: 有冇一個人向你幾個軍裝作出任何嘅投訴?

答: 冇

這證供有第三控方證人支持。在謄本46頁H

問: 當時你喺見到...喺成個過程中,你仲除咗見到兩個喺7-11嘅軍裝出嚟之後,仲有冇見到其他差人呀?

答: 係應該係我第二次返轉頭,第二次返轉頭,就肥仔同埋四眼仔踎咗喺地下喇,咁有兩個軍裝...兩個男警軍裝,一個女警軍裝就行過,同呢兩個人打咗一個招呼,咁就走咗

問: 咁你中間有冇見過任何人作出...聽過或者聽到任何人作出投訴,或者係調查嗰啲嘢?

........

答: 冇聽到佢哋講嘢,聽唔到佢哋講嘢

12. 他指出如果第一及第二證人有被打有甚麼理由不向軍裝警員投訴,這一定會影響到裁判官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可是裁判官只簡單的說“其證供並不影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並沒有解釋為甚麼不會和沒有考慮他證供的重要性,這樣否决第二辯方證人口供會令人感到不安,而且認為他的判罪不妥。

13. 本席認為裁判官對第二辯方證人證供並不影響控方證人的可信性的論點並無不妥之處。

14. 第二辯方證人接到電台通知去善美樓公園了解情況因有人投訴有人深夜嘈吵(62頁Q-S)而不是去調查這宗案,他們三人只逗留一個很短的時間 - 5至6秒。63頁J,隔一至兩分鐘再經過,63頁T這第一辯方證人在56頁O-P也同意。控方第三證人在46頁I說這三個警員行過同兩上訴人打咗個招呼就走咗。

15. 他們與兩上訴人打個招呼,只逗留5至6秒的時間,兩名受害人沒有看見其他軍裝警員並不出奇,況且第二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亦表示並沒有見過其他軍裝警員到過現場。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0段已考慮過這一點。另外這三名軍裝警員並沒有看見受害者被毆打,所以裁判官認為58361的證供並不影响控方證人的可信性並無不妥,因此第三項上訴理由也不成立。

16. 至於第四點,兩受害者沒有向三名軍裝投訴,裁判官已在判斷陳述書第20段在事實上的判斷除兩名交通警員外兩名受害人並沒有看見其他軍裝警員。至於兩名交通警員,第一上訴人郭定堅在接受盤問時在謄本59頁K-M有餘下問答

問: 你當呢兩位你識嘅UB嚟到之後,有冇同呢兩位UB講過的乜嘢?

答: 佢有問我話「咩嘢事呀,使唔使幫手呀?」咁樣

問: 咁你點講呀?

答: 跟住我話「唔需要幫手,我自己搞掂得喇。」跟住佢冇再追問落去,我亦都冇同佢交帶過咩嘢事。

17. 這顯示出那兩名交通警員只是要幫或協助兩名上訴人而不是調查發生甚麼事,而且並沒有問兩名受害人,那兩名受害人沒有向那兩名警員投訴也可以理解。

18. 至於裁判官並沒有解釋案中種種疑點,本席已在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出裁判官毋需决定所有在案中提出過的每一事項。因此上訴理由第四點也不成立。

19. 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的裁斷並無不妥或不穩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黃永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高級政府律師李鏡鏞代表答辯人

霍寶田律師行委任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及梁偉強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