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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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譚曙光 被控於1999年1月8日在 深水埗黃竹街 與 大埔道 交界之公園內管有危險藥物,即0.58克之混合物內有0.35克之塩酸海洛英。又於1999年2月26日,在 九龍深水埗黃竹街 與 長沙灣道 交界管有危險藥物,即9.19克混合物含有8.22克塩酸海洛英。

Case No.HCMA 44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44/1999

HCMA436/99 and 444/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436及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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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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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7月6日

裁決日期: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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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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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曙光被控於1999年1月8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大埔道交界之公園內管有危險藥物,即0.58克之混合物內有0.35克之塩酸海洛英。又於1999年2月26日,在九龍深水埗黃竹街長沙灣道交界管有危險藥物,即9.19克混合物含有8.22克塩酸海洛英。

2. 於1999年3月22日,上訴人在北九龍裁判法院否認管有0.35克之海洛英。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及要求戒毒所提交報告。後來在判刑的當天,即4月19日,上訴人在庭上承認了另外一案之控罪,即管有8.22克之海洛英。

3. 現上訴人就兩案共14個月的刑期,提出抗辯。

4. 上訴人有多次犯罪紀錄,兩次與毒品有關,但戒毒所認為上訴人不宜再入院接受治療。

5. 當值律師向法庭就兩件案一起作出求情。他指出上訴人的母親在國內因交通意外會變成植物人。又因其他家人無暇理會,上訴人希望能回廣州定居以便照顧母親。律師要求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好等上訴人能一盡孝心。

6. 在律師求情後,裁判法官以18個月作為毒品較多一案之起點。在減去認罪的因素後,把刑期定為12個月。至於被告被裁定有罪的案件,刑期則定為2個月。法庭在判刑時下令,兩項刑期要分期執行。

7. 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並沒有聘請律師代表而進行自辯。他要求法庭以家庭困難的理由減刑。

8. 本席已讀過法庭記錄及裁判法官所撰寫的裁斷書。在判刑之前,裁判法官已對兩案之案情、毒品數量以及有關判例作出考慮。他也有注意到律師所作的求情及建議而最後作出決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決定刑期及應否同期執行之問題方面,都沒有在原則上犯錯。總體刑期也並非明顯地過長。

9. 因此,本席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陳雨舟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譚曙光,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