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炳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15/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ugust 1999.

1. 上訴人方炳榮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防礙警務人員適當執行職務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915/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15/1998

HCMA 915/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915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38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方炳榮 上訴人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方炳榮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防礙警務人員適當執行職務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件是由一宗在海龍卡拉OK內發生的打鬥事件引起,控方指稱當上訴人與其他人士在卡拉OK內唱歌、喝啤酒和猜拳時,有人發生爭執,事件令至有人報警。

3. 當警員50554號和33767號奉命前往調查時,發覺有人打鬥, 亦有人受傷。

4. 在警員調查的期間,有人聲稱會私人解決事件,無需警員理會,期間亦有涉案的人士意圖離開現場,於是警員展開追捕。

5. 控方指控上訴人在電梯大堂用手臂在後面箍住警員50554號,並且要求他不要理會有關的事件,當作什麼都看不見。當時亦有另外一名被告用雙手向警員50554號的胸口推撞。控方指稱雖然警員喝令他們放手,但他們都拒絕並且繼續與警員50554號糾纏。最後警員50554號成功地擺脫兩人,但發覺左面的衣袖已經有輕微的破損。

6. 原審時,上訴人未有作供自辯,但他傳召了一名在案發時在現場的証人作供,該証人指稱未能目睹上訴人與警員發生糾纏,亦沒有看到上訴人撕破警員衣袖之行為。有關的証人更聲稱是該名警員自己將自己的衣袖撕破的。原審時除了控方有關的警員作供外,控方亦都傳召了三名在場的人士作供,其中一名是上訴人的兄長,另外兩名是上訴人的朋友。他們的証供都顯示他們看不見上訴人和有關警員有任何爭執或糾纏的行為,更看不見上訴人有任何行動去撕破警員的衣袖。

7. 原審裁判法官經過詳細考慮和分析雙方証供後,認定該三名証人不能目睹上訴人和警員掙扎時的情況,可能因為身處的位置看不清楚電梯大堂發生的事情,或是喝得太醉,未有留意事發時的經過,或基於個別的原因選擇不把全部的真相告知法庭。

8. 原審裁判法官裁定有關警員,特別是50554號是誠實可靠,所以確信上訴人當時是由後面箍住警員和他糾纏,增加了警員執行任務時的困難,所以基於這一點將上訴人定罪。

9. 原審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沒有指出另一名警員的証供,可能該名警員的証供亦不能就事件提出確實的証據,以指控上訴人曾經侵犯有關警員。

10. 雖然原審裁判法官,作為審判的法官是有全權分析和評估有關証人的証供及作出裁決。但是本席不能忽視這一類涉及警民發生糾紛的案件,有可能上訴人或他的朋友,在警察行動過程中所作的行為會觸怒有關的警員,這點是不難想像的。而指控上訴人的証供全是來自一名警員。雖然有其他的警員在場,包括督察,但他們都沒有出庭作供,而作供的另一名警員亦不能就重要的事項上針對上訴人。考慮到有關警員並非一名完全獨立的証人,原審裁判法官在考慮該名警員的証供的可靠性或誠實性時,必須十分之小心。本席亦不能忽視案件另外三名控方証人的証供,和警員指控上訴人的証供有很多不脗合的地方。

11. 正如原審裁判法官在案件審訊過程中指出,這三名都是控方的証人,而控方傳召該三名証人都必定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証人,而他們的証供亦是可靠的証供,否則不會傳召他們作為控方証人,指控上訴人。

12. 法庭理解當時的情況,証人們身處的位置,可能未能夠清晰地看到電梯大堂發生的事件,亦有資料顯示他們可能是喝了酒,對事件發生的經過是不太清晰理解。但是原審裁判法官拒絕接納他們的証供是有第三個原因,指他們可能基於個別的原因選擇不把全部的真相告知法庭。案件中是沒有任何的資料令原審裁判法官作出這一方面的裁決,而控方亦非採取該立場。

13. 如果這三名証人是故意不將全部的真相告知法庭,從控方角度來說,他們必然是不誠實的証人或不可靠的証人。在這情況之下,控方是應該會將有關的証人轉為敵對証人,向有關的証人作出盤問。但在原審時,主控官未有採取這個行動,亦顯示從控方的角度,這三名証人未有如原審裁判法官的指稱,選擇不將全部真相告知法庭。

14. 在這類的案件,不論控罪的嚴重性是大是小,法庭必須確信有關的証人,不但是誠實可靠,法庭亦必須確信有關証人的証供是真確無誤及沒有誇大時,才可根據單一名警員的証供,將一名被告人定罪。

15. 在本案中,本席已詳細地考慮過案件的整體案情,雖然有很大可能,上訴人當時的行為有不當的地方,但是對上訴人是否確實干犯了控方指控他有關的行為,本席認為有疑點。在這情況下,疑點的得益是應該歸於上訴人,亦因為這一點,本席判上訴得直,有關的定罪和判罰都撤銷。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方炳榮(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林嘉欣(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