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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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許逸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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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56/1998 HCMA 1056/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1056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2932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許逸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指稱上訴人欺騙一名同僚,慫恿她投資一間麻雀館,結果該同僚被上訴人騙取了10萬元。 3. 受害人陳惠雯女士在案發時,即1995年4月左右,是一名女警,駐守在新蒲崗法院。上訴人當時亦是駐守在新蒲崗法院的庭警。受害人當時接近退休,而這件事亦為上訴人知悉。 4. 受害人指稱,上訴人向她指出土瓜灣一間麻雀館的女東主打算放棄經營該麻雀館,所以尋求一個買家頂手。如果投資10萬元,每個月可獲分紅利四、五千元。上訴人並向受害人查問她有沒有興趣投資上述的麻雀館。結果,受害人被上訴人說服答應投資10萬元在該麻雀館,並且根據上訴人的指示,把10萬元存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而在存錢入銀行戶口前,上訴人亦曾經把受害人帶到有關的麻雀館查察。 5. 根據受害人的證供,在雙方討論的過程中,上訴人亦曾經向她指出上訴人的家人,包括他的父母和親戚都會參予這個投資計劃,而他們投資的總額達到200萬元。 6. 雙方無爭議的證供顯示,在初期,上訴人把聲稱是投資所得的利潤,以現金放在信封內交給受害人。後來,在受害人開始退休放大假前,亦曾把她的銀行戶口號碼交予上訴人,以便上訴人可以把受害人應得的利潤存入她的戶口。其後因為留給受害人的傳呼機號碼戶口取消,而受害人聯絡上訴人亦有困難,因此令受害人向有關當局作出投訴。 7. 有關麻雀館的女東主表示,她是獨資經營麻雀館,她從未有找尋買家頂手,亦從未向上訴人在這方面作出任何的表示,雖然她亦承認對生意詳情認知不是太深,亦對所謂租檯的安排不甚了解,她亦承認不能夠排除這個可能性。 8. 上訴人未有否認受害人曾經將10萬元存入他的戶口,但他指稱只是替受害人把款項交給一名叫陳雄的男子,作為買檯的用途。他表示他個人亦投資了10萬元。他指出麻雀館是一門偏門的生意,所以未能有正式登記的股權,而投資亦是以租檯的形式進行。在作出安排後,上訴人亦曾把投資分紅交予受害人。上訴人亦指稱,後來那名叫陳雄的男子在國內被捕及判刑10多年,所以不能再向受害人支付投資的分紅。他亦曾嘗試聯絡受害人,希望對事件作出交待,但因遺失了電話簿,所以未能聯絡受害人。 9. 雖然他事後亦試圖用其他方法聯絡受害人,包括打電話到新蒲崗法院和警方的人事部等,但都不得要領。其後,他認為自己是現役警員,受害人找他比較容易,所以便放棄繼續找尋受害人。但上訴人強調如果他找到受害人的話,他會考慮把投資的10萬元交還予受害人。 10. 上訴人作供時辯稱,有關麻雀館的女東主雖然是獨資經營,但其實麻雀館的業務是由一名叫發叔的人打理,結果透過發叔的安排才有所謂租檯的事件發生,所以在這方面女東主亦是不知情。上訴人亦稱所有租檯的安排是透過一名姓劉的男子和陳雄交易。 11. 明顯地,根據上訴人證供的內容,他對有關涉及麻雀館的人事和麻雀館的運作是有某程度的認知,亦能就該等事項作出詳細的證供,用以支持他答辯的理由。但是上訴人在作供時的指稱很明顯與受害人的證供完全不脗合,亦有資料顯示,上訴人在有關當局數次的查問時,都從未向有關當局指出這一點,在法庭作供的時間,他是第一次提出所謂透過劉先生、陳雄和發叔,作出租檯的安排。 12. 無論如何,本案的重點是取決於原審裁判法官對有關的證人,特別是案件裡的受害人和上訴人的證供,作出應有的分析和評估。除非原審裁判法官在分析和評估有關證供方面犯了原則上的錯誤,一般來說,上訴法庭是無權推翻原審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所作出的裁定。 13. 在考慮分析和評估上訴人的證供時,原審裁判法官亦把對上訴人有利的證供考慮在內,而原審裁判法官經過小心分析受害人的證供後,認定受害人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如果受害人的證供屬實,則必定表示,上訴人向法庭所作有關他們雙方交談投資的證供是虛構的。 14. 根據受害人的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確認上訴人事實是向受害人虛構託辭投資麻雀館,用以騙取她的10萬元。 15. 雖然證供顯示,上訴人曾經多次把部份款項歸還予受害人,數目超過5萬元,但正如原審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正確地指出,上訴人在慫恿受害人交予他10萬元時,是曾經利用謊言去欺騙受害人,亦確有不誠實的意圖。 16. 從整體的案情觀之,原審裁判法官作出這個結論是有根據並正確的,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同意有任何不妥善的地方,亦無任何聲稱的危險性,所以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
出席:陸英華大律師(由簡家驄律師行委託)代表上訴人 林嘉欣(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