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蘭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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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金蘭女士是中國內地居民,1990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居民李運強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誕下一子一女。長子嘉傑和次女嘉麗,分別在1991年和1993年在香港出生。他們都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嘉傑和嘉麗出生時,申請人是偷渡來香港生產的。事後申請人被遣送返回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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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61/1999 HCAL 6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9月2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9月2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黃金蘭女士是中國內地居民,1990年申請人與香港永久居民李運強先生在國內結婚,婚後誕下一子一女。長子嘉傑和次女嘉麗,分別在1991年和1993年在香港出生。他們都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嘉傑和嘉麗出生時,申請人是偷渡來香港生產的。事後申請人被遣送返回國內。 2. 1996年,申請人曾經再次偷渡來香港,亦被遣送回國內。1997年10月,申請人持雙程証以訪客身分來香港,當時獲得批准在香港逗留至1998年1月。到期後,申請人拒絕離開,而一直在香港延期居留,直到現在。 3. 1998年6月申請人因逾期居留被拘捕,在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罰款。其後入境事務處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就上述的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4. 現申請人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入境事務審裁處,要她離開香港的決定。申請人是逾期居留人士是無爭議的事實,她沒有合法理據可以在香港居留,亦沒有合法或合理的期望,可以獲得批准在香港居留。 5. 作為執行入境條例的官員,處長有權向一名非法入境者或非法逾期居留人士,發出遣送離境令。根據入境條例,處長在特殊的情況,亦可以行使酌情權,容許一名逾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該酌情權,由處長全權決定,只有極之例外的情況,其他的權力機構,包括法庭才有權作出干預。在一般情況下,法庭是無權干預或指導處長應該如何行使酌情權。要法院行使司法覆核的權力,干預處長的決定,必須有資料支持下列幾種情況:- 6. 第一,有資料顯示處長要遣送申請人離境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的。第二,有資料顯示,處長在作出遣返決定的過程中犯了錯,程序上的錯誤;例如考慮無關的因素或是未將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第三,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是無稽的,是任何合理的行政部門都不會作出的。只會在上述三種情況下,法庭才有權指導或干涉入境事務處處長行使他的酌情權。 7. 在本案,申請人提出唯一的論點,是她有兩名年幼的子女,要在香港照顧。在聆訊過程中,本席向申請人指出,目前在香港,情況與她背景相同的人士數目衆多,大量的香港人士都有配偶在國內,而子女在香港,在國內的配偶都要申請、輪候,以合法的方法來香港。 8. 如果法庭或處長輕易地批准一名逾期居留人士留在香港,必定導致其他在國內輪候的人士放棄輪候,偷渡來香港或是來了香港後拒絕離開。 9. 無論如何,在本案,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理據,支持她的申請。資料顯示處長在作出遣送申請人離境的決定時,已經詳細地考慮過申請人和她的家庭境況,及家庭團聚的問題。處長指出政府有既定政策,除非個別案件有充分的理由,或有特殊的人道理據。逾期居留人士必須返回原居地,以正式申請的方法,要求來香港居留,否則必定會鼓勵大批無居留權的人士,非法來香港或非法在香港逾期居留。不但對香港的社會造成嚴重衝激,亦對其他在國內申請論候以合法途徑來香港的人士造成不公。 10. 處長已經考慮過申請人和她家人的情況,處長認為未有足夠人道理據批准申請人留在香港。處長指出,如果申請人的家庭有任何困難,社會福利署必會提供適當的協助。 11. 處長已經將一切有關的因素考慮在內。處長的決定並非非法,亦非越權,亦不能稱之為不合理。對申請人或處境相同人士的境況,父母子女要分離,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庭的責任是執行法律。處長在這方面的酌情權,法庭不能亦不會干預。申請人未能夠提出可以爭拗的理據支持其申請,在這情況下,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需要被駁回。
出席: 黃金蘭(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李天恩(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