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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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1月5日在 香港九龍油麻地眾坊街 3號地下 惠康超級市場 偷竊兩包朱古力(巧克力),共值9.50元。

Case No.HCMA 35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51/1999

HCMA35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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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邵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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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1999年9月9日

宣判日期 :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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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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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1月5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眾坊街3號地下惠康超級市場偷竊兩包朱古力(巧克力),共值9.50元。

2. 唯一有關上訴人當時態度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是惠康的經理。他的証供說,上訴人取了一包麵,再走到賣糖果的貨架,在那兒東張西望,取了兩包朱古力(即是涉案的物品),跟著四周張望。控方第一證人覺得上訴人可疑,尾隨他到賣罐頭的貨架。上訴人取下了一罐午餐肉,然後他就把兩包朱古力放入外衣口袋內。之後,上訴人一直步行到付錢枱等候付款。當時,在他的前面有另外一、兩名客人,上訴人要等輪到他才付款,而他只付麵及午餐肉的錢,而沒有付朱古力的錢。其後離開超級市場。

3. 被盤問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取午餐肉的時候沒有東張西望。拿了午餐肉後,上訴人手持的東西太多,故將朱古力放入口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上訴人不可能用他的兩隻手拿著這麼多的東西。

4. 裁判官分析本案的證據時說 :

"... 上訴人何需四周張望,左右顧盼之後才將二排朱古力放入袋口,明顯地,他將朱古力放入袋口時是存心留意周遭是否有人注意到他的舉止,..."

由於上述的理由,而這亦是唯一的理由,裁判官推論上訴人存心在惠康超級市場內偷取兩包朱古力。

5. 其實,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上訴人在貨架上把兩包朱古力取下的時候有東張西望;但是,當他在另一貨架取下午餐肉的時候,他才把那兩包朱古力放入他的口袋中,當時沒有東張西望。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推論的根據不符合證據。依證據所言,上訴人在將兩包朱古力放入口袋的時候,是沒有東張西望的。

6. 故此,本席認為這項判罪使人覺得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感覺。故此准許上訴,撤銷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政府律師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邵雲華,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