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建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53/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及其他三名被告,被控於1999年1月26日在 香港九龍紅磡海心公園 內非法賭博,而該處不是合法賭博的場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 譚俠侃 判罪名成立。
|
HCMA000353/1999 HCMA35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353號 (原審案件編號 : 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43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9月14日 宣判日期:1999年9月14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及其他三名被告,被控於1999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紅磡海心公園內非法賭博,而該處不是合法賭博的場所。上訴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譚俠侃判罪名成立。 2. 上訴人在原審法庭的證供及在本庭的上訴理由都是說他沒有賭錢:該處只有三個人賭錢,上訴人則只是旁觀者。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陳述控方證人的證據。控方證人都是警員,他們看到上訴人在案發現場打"十三張"紙牌。裁判官的結論是:
3. 本席無裁判官可以觀察證人作供時神態舉止之利。他觀察後,信納控方警務人員的證供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在法理中並無犯錯,本席無權干預。故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何詠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張建德,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