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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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鄧添偉生先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59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91/1999

HCMA59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91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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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鄧添偉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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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24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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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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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鄧添偉生先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發時上訴人服務於柴灣新業街八號廣場二十八樓IBM電腦公司。IBM電腦公司客戶之一,即德國漢寶卅立銀行是採用IBM電腦公司的AS400電腦系統。根據IBM電腦公司與漢寶州立銀行訂立的保養合約,漢寶卅立銀行可以免費獲取IBM公司提供之零件作為維修用途。

3. 控方指稱上訴人向IBM公司訛稱需要一個電腦機箱為德國漢寶卅立銀行進行電腦系統維修,所以向公司申請和領取了案中涉及的電腦機箱。上訴人在1998年8月3日,從公司取去電腦機箱,直至1998年8月26日仍然未歸還。當公司職員在當天上午向上訴人查問時,上訴人仍然堅持拿走該機箱是和漢寶卅立銀行電腦系統出現的問題有關。後來經過公司的職員向他指出德國漢寶卅立銀行的電腦系統,根本未有出現過任何問題,上訴人才改口說拿走的機箱是奪回家用作私人測試的用途。

4. 其後向警方作出的警戒供詞中,上訴人亦重覆說拿走有關 的機箱是在家中用作測試用途,他目的是希望發明一些產品令公司得益。

5. 根據公司有關規則,如要向公司借用零件,應該在申請書內明確地說明,但當上訴人向公司申請領取這電腦機箱時,他在申請表格上表明當時取去機箱並非是向公司借用零件。上訴人亦承認向公司訛稱機箱用作為漢寶卅立銀行維修電腦用途,他解釋是因為害怕公司不再訂購零件,會影響到公司和同事之工作進度。

6. 上訴人亦曾指出他利用機箱作測試用途,所需時間不超過數小時。上訴人亦指稱在1998年8月26日被公司查問電腦機箱及指稱機箱是上訴人不當地拿走時,該機箱仍然放在他的汽車尾箱。他聲稱當時的打算是在下班時將機箱歸還給公司。

7. 上訴人這方面的解釋原審裁判法官不接納。原審裁判法官亦指出上訴人曾多次就這件事說謊,亦有証供顯示他長時間不交還有關的機箱給公司。雖然在1998年8月26日,當上訴人被調查時,機箱是在上訴人的汽車尾箱,但這一點亦不表示上訴人當時是有意圖將機箱歸還給公司。

8. 原審裁判法官指出上述的一點,只不過是顯示上訴人因為洞悉自己被公司調查而改變了拿取有關機箱的意圖。

9. 就案件事實的裁定是由原審裁判法官作出的。原審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亦作出非常小心及詳細的分析和評估。原審裁判法官是有基礎認定上訴人是以謊言去騙取機箱,而考慮到案件的整體背景,原審裁判法官亦有基礎去裁定上訴人是有意圖地永久剝奪公司對機箱的產權。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原審裁判法官在口頭的判詞中,並未就這一點作出明確的裁定。當然,裁判法官在案件審理後,可以作出一個簡單的裁決理由,而事後在書面的裁決理由就口頭裁決理由加以引申和補充。

10. 原審裁判法官作為一個職業的司法人員,是無須在口頭判詞中將所有有關的法律觀點詳細列出。要求一名裁判法官在這方面做到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要求,只會令一名職業的審裁官的職責更複雜、更困難。

11. 整宗案件的紀錄顯示,上訴人是否有永久剝奪IBM公司對機箱產權是案件的重點。從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陳詞中顯示,這一點是辯方提出的免責重點。原審裁判法官雖然沒有在口頭判詞中明確地在這方面作出裁決,但原審裁判法官必會將這一點考慮在內。在事後的書面陳述書,他亦就該點作出適當的裁決。

12. 就本上訴,本席已經詳細地考慮過雙方律師的陳述,亦考慮過案件的背景,特別是上訴人向公司提取電腦機箱時所作出的虛假陳述。當然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向法庭指出,上訴人的背景有多點是對他有利,顯示他不會有不誠實的意圖,永久剝奪IBM電腦公司對有關機箱的產權。但這方面的証供分析,是應該由原審裁判法官作出原審裁判法官亦明顯地有將對上訴人有利的事實考慮在內。從案件的整體背景及控方提出的証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資料令他裁定,上訴人向公司申請或拿取有關電腦機箱時,是有不誠實的意圖,亦有永久剝奪IBM公司對有關機箱產權的意圖。

13. 考慮過整體案件的背景,本席不認為原審裁判法官就控罪作出有罪的裁定,是沒有根據或有任何不妥善的地方。在這情況下,無基礎容許本席,去推翻原審裁判法官定罪的裁決。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馬明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託)代表上訴人

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