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20/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 周唐 因為違反 《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8條,被傳召上庭。
|
HCMA000720/1999 HCMA72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案件1999年第72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9月8日 宣判日期:1999年9月8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周唐因為違反《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8條,被傳召上庭。 2. 在庭上他承認在1997年2月19日至1999年2月6日期間,所犯的罪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7分。他亦承認在1990年及1993年 兩度被停牌,該兩次停牌,第一次為期3個月,而第二次為期6個月,亦是根據第375章條例而被停牌。 3. 第375章第8條第(1)款規定:
第(3)款有如下的規定:
第(4)款有如下的規定:
4. 本案案情都由上訴人親口承認,而裁判官亦按照第375章 第8條第(3)(b)款取消上訴人持有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6個月。裁判官的裁決是按照法例而行,而她亦沒有酌情權。 5. 在本庭中,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因為停牌後,他的生活困苦,但未能指出他會受極度困苦的情況。故此,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是合理和合法的,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周唐,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