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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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周唐 因為違反 《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第8條,被傳召上庭。

Case No.HCMA 720/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20/1999

HCMA720/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案件1999年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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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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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9月8日

宣判日期:19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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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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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唐因為違反《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8條,被傳召上庭。

2. 在庭上他承認在1997年2月19日至1999年2月6日期間,所犯的罪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7分。他亦承認在1990年及1993年 兩度被停牌,該兩次停牌,第一次為期3個月,而第二次為期6個月,亦是根據第375章條例而被停牌。

3. 第375章第8條第(1)款規定:

"任何人如從其犯某項罪行起計的二年內,就其所犯的罪行被扣分達15分或多於15分,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亦須按照本條取消。"

第(3)款有如下的規定:

"(3) 裁判官就上述傳票所作出聆訊並信納獲送達該傳票的人是有第(1)款所述的情況後,須作出命令。

(a) ...

(b) 取消該人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6個月,由該項命令的日期起計(如該人以往曾根據本條例被取消駕駛資格)。"

第(4)款有如下的規定:

"(4) 在施行第(3)款時,不得考慮 -

(a) 任何指稱為使該項罪行不成為嚴重罪行的情況;

(b) 困苦的情況(極度困苦的情況除外);或

(c) ... "

4. 本案案情都由上訴人親口承認,而裁判官亦按照第375章 第8條第(3)(b)款取消上訴人持有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6個月。裁判官的裁決是按照法例而行,而她亦沒有酌情權。

5. 在本庭中,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因為停牌後,他的生活困苦,但未能指出他會受極度困苦的情況。故此,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是合理和合法的,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周唐,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