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胡玉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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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6年第5914號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4335/2000
Court
HCB
Date22 Apr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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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4335/2000 HCB 433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0年第43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4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22日 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6年第5914號的得直判決。 2.去年三月,本席將破產聆訊押後,給債務人胡玉娟女士一個機會,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呈請人在高院案件的得直判決。 3.2002年4月10日,聆案官基於呈請人在高院案件的傳訊令狀,沒有依照《高等法院規則》送達胡女士,於是撤銷得直判決。據本席了解,胡女士對於她所簽署的一份臨時買賣合約,及基於該合約,而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款項,提出爭議。本席認為最適當的做法,該爭議應在高院的民事訴訟解決。 4.本席不認為應該將破產的聆訊押後,以待高等法院的判決,本席於是撤銷破產的呈請。 5.關於訟費方面,本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除了破產管理署的費用$11,300.00,由呈請人的按金扣除。
債權人:由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林思源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黃小雲律師代表。 |